资源描述
1 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 术语
3.1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2 职业禁忌症(occuptioanl contraindication):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4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有尘作业(dusty work):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6有毒作业(toxic work):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7防护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8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devices):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健康体系管理。
4.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5 控制程序
5.1 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2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安全管理人员按上述五类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5.3 职业危害的防护
5.3.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5.3.3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3.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3.5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
5.3.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5.3.7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9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等级等。
5.3.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5.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5.4.1公司每年安排一次全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4.2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当从业人员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方承包人负责。相关方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4.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4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人员处负责落实。
5.4.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财务处落实。
5.4.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公司应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用由公司负责落实。
5.4.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落实。
5.4.8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劳人处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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