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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职培所正常的教学、办公等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内部治安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规定》和《内部治安保卫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同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做斗争,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职培所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四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职培所成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由培训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办主任、教务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培训中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为确保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每年应
确定治保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培训中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实施检查指导。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措施,并对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对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四)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工作总结,对治安保卫工作先进个人实施奖励。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主要职责
第八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
(二)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职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盗窃、防破坏、防诈骗、防吸毒、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预防和制止职工违法犯罪。
(三)及时发现、消除内部部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内部矛盾和职工纠纷,确保内部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单位内部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做好重点防范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照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六)依照消防管理法规,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做好消防工作。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处置工作。
(八)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保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发挥群防群治作用。
(九)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订内部治安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十)做好其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治安保卫人员职责
第九条职培所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治安巡逻、守护、检查,建立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单位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职培所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职培所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守护制度。
(二)工作、教学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贵重物资管理制度。
(五)职培所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六)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八)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它相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在职培所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职培所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六章治安保卫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 努力实现“四无”,即:无职工犯罪、无刑事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群体性闹事事件。
第十四条内部刑事案件部超过职工总数的0.6%。,职工违法、犯罪率分别控制在职工总数的4%。、0.7%以内。
第十五条 及时调处内部职工中的矛盾纠纷,疏导调解率1%、缓解率95%,杜绝因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恶性犯罪案件。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路局《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标准》完善防范措施,落实管理制度,重点部位安全合格率达1%。
第十七条做好保密工作,杜绝失、泄、窃密事件、案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治保会、调解委员会、护所队、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作用率达70%以上。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十九条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所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并行使奖励和处罚权。
第二十条所与科室、科室与个人,应每年逐级签订内部治安保
卫责任状,并制订和落实季度检查考核,年度评比制度,奖惩兑现。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由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培训中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附则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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