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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寝室管理条例实施规范
第一章入住
第一条入住学生必须准确填写《住宿学生登记表》,按的寝室和床位入住,并服从宿管老师的调配。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和床位。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寝室和床位,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宿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换。
第二条每位入住学生配备房门钥匙和橱柜钥匙各一套,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押金后领取。遗失应予以赔偿。宿管办公室备用门钥匙仅供应急开门使用。若学生借用,须凭有效证件,由管理人员陪同开门。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三条进出校门、宿舍必须佩带胸卡或主动出示住宿证。迟于夜间9点30分返回寝室的学生,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按时就寝,不喧哗。
第四条每个寝室设一只电表,空调和电扇等用电费用每学期结算一次,由学生个人承担。每间学生寝室晚上22: 30熄灯,次日凌晨5: 30起恢复供电。每逢节假日、重要活动日,住宿学生进出须在《出入登记单》上进行登记。入住学生须爱护家具、门窗、插座、线路接、水管、龙头等公用设施。各种设施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如属人为损坏,须按价赔偿并支付修理费。蓄意损坏公物者加价赔偿。
第五条每个寝室必须安排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工作。并把值日生安排表贴于门上。每周二、四大扫除、公益劳动(禁止擦玻璃和攀高)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
第六条寝室内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相敬如宾,注重个人品德,平时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佩带首饰,学生不烫发、染发、不套假发,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化妆,不穿超短裙,保持学生的自然美。宿舍内,尤其是夜间,要注重必要的服饰穿戴,不得衣冠不整。
第七条尊重他人人格及权益,未经同意不得动用他人物品,不得拆看他人信件或日记,不打扰别人的学习、生活、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第八条床上用品、书籍和其他生活用品须按《住宿学生内务标准》摆放整齐。
第九条住宿学生早晚自修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在晚自修班级教室乱涂乱画,每天轮流值勤。
第十条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教师等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用电。包括:燃烧废弃物、使用电炉等违禁电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及人身安全的用电用火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一定后果者,将给予行政
处分;后果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寝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第十二条在寝室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现一次发出一份期整改通知书:
♦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
♦在宿舍区域打球、溜冰、追逐戏谑
♦翻越墙门进宿舍
♦寝室内饲养各种动物
♦寝室内张贴广告、海报
♦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不达标
♦宿舍内在无人情况下进行手机充电
第十三条在寝室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强制退宿:
♦任何一种赌行为
♦在寝室吸烟者
♦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不达标累积两次限期整改通知书
♦酗酒滋事
♦向楼下或窗外扔杂物、乱倒水
♦蓄意破公物
♦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经商
♦观看、传播反、秽书刊、电子出版物
♦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钱财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他人人格
♦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发现有吸烟、饮酒等行为
♦私自更换床位
♦私自夜不归宿
♦使用违禁电器,乱拉乱接电源,使用热得快、电热壶、电热毯、电烧锅、电吹风、电饭锅等电器
第十四条违反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
未经公安批准,不得在寝室内(含底层)进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不听劝告者按照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组织策划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卫生标准
学生寝室每天由宿舍老师和学生自律管理委员共同检查评分,每周将检查评分结果公布。寝室卫生由值日生负责,学生的个人卫生由值日生督促检查,每日的卫生检查评分记录在值日生名上。
第十五条床铺(15分)
床上除枕头、被子无其他物品,被子每天叠成方块摆放整齐,每张床铺格保持一致,蚊帐悬挂张开一致,力求整洁划一。
第十六条桌凳(10分)
摆放整齐有序、整洁。
第十七条地面(15分)
无纸屑、杂物、干爽、洁净。
第十八条门窗(10分)
玻璃内窗明亮、门窗清洁。
第十九条墙壁、天花板(10分)
无尘、无蜘蛛网、无悬挂物;不乱张贴任何海报、图画;严禁在宿舍墙壁上乱画,乱写。
第二十条物品陈列(10分)
毛巾、牙刷、牙膏置放在脸盆内统有序依次摆放在架子上,不得存放他处。
第二十一条床下杂物(10分)
陈物整齐、无脏鞋袜、衣物;鞋子的鞋跟朝外,鞋头朝里置于靠边床沿下。
第二十二条廊道墙裙(10分)
寝室门前地面无水、无脏迹。
第二十三条综合布(10分)
室内布合理、朴素大方、整齐一致、艺术美观。
第二十四条处罚与奖励
检查抽查时发现室内有烟头、蜡烛、酒瓶、非统配公物,以及任何不文明言行扣30分。
发现有使用酒精炉、煤炉及等违纪现象者,记以0分。对寝室管理措施有效,布有创见,经检查组讨论可给5
分至10分奖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标准满分为100分,80分为合格线。
不合格5次者,发整改通知书,不合格累计满10次者,该生立即退宿。整改通知书学期内有效。
第四章退宿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宿时,由宿管人员对设施完好程度进行检查,并付清余款如水电费等,经后保处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宿时,若检查验收不合格,则按规定赔偿、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的解释权归XXX学校后保科。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XX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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