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项目贷款执行难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项目贷款执行难2 010-0 3 -10 11: 5 62010年2月20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流贷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贷办法》)。加上此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固贷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成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办法下发后,银行已将受托支付方式嵌入信贷管理系统,大额放款必须受托支付,且各类要素必须齐全(如合同、受益对象、发票等),否则无法通过系统实现放款的操作,实现了真正的系统控制。同时,还将贷后资金监控系统单独出来,严控信贷资金流向。
银监会重点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从源头上确保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具体体现在:固定贷款项目申请的合规性;贷前调查是否尽职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是否遵循”协议承诺”要求;贷款发放是否遵循,,实贷实付,,原则,如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发放贷款,放贷前客户经理或信贷人员是否赴项目现场核查工程进度等;贷款支付是否遵循”向受益人支付”原则,是否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等。
一、四个影响
(一)银企关系受影响,”给客户的感觉是用钱不方便了。”主要是一些重要客户对《办法》的接受程度不高,包括一些国有企业贷款客户.”《办法》核心理念是实行”实贷实付”,击中核心的一条规定为”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 %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比如一家房地产企业,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 万元用于
建房,那么该贷款应由银行支付给建筑公司,而非直接贷款给房地产企业.执行面不高,仅在金额仅几千万元,集中在议价能力不高、用款需求紧迫的客户。
银行授信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按各子公司的用款需求和计划,分次分批将贷款划拨给各子公司,以便进行监管。但按照《办法》来执行的话,银行要将资金直接划给其子公司的下游客户,那么集团公司对资金流向和用款需求
的监管都将面临很大问题。"
该人士表示,很多大客户贷款金额动辄过亿元."很多是由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先向银行贷款,
该人士解释,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按《办法》将贷款资金由银行划拨给建
款已经放给施工队了,筑施工队之后,房地产企业无法掌握资金和工程进度。”
他们怎么监督对方?"
受《办法》影响较大的还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和政府背景的项目和企业,因其投资项目多样化,且经常采取从多家银行贷款后将资金集合起来再投入项目运行的方式.”
(二)信贷规模收紧后授信合同履约存在困难。比如授信合同约定贷款1亿元,执行新规前,借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款,现在则需要陆续放,银行可能会面临(贷款规模)收紧后无法满足授信合同的要求。
(三)派生存款受影响.
(四)市场份额受影响。如果本行严格执行新政,而其他银行不执行,则自身的市场份额会下降.
二、权宜之策
其一为”倒签合同”。《固贷办法》自2 0 0 9年10月23日起实施,一些银
行信贷员于是将贷款合同伪造为此前所签的老合同,从而规避监管。"而且,这些合同的贷款金额往往很大,目的就在于让此后的贷款发放’细水长流'。”
”倒签合同”滋生的温床,是一些中小银行内部计算机系统建设不完善,一旦贷款受理、审批、发放无法做到全流程联网监控,就难以识破这种”时空转换”的伎俩。
其二为分拆贷款,化整为零.根据《固贷办法》,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 0 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才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若将50 0万元的贷款分拆成5个1万,就规避了政策."
其三、用流动资金贷款代替固定资产贷款。”就是将固定资产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后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流动资金贷款.”
但以上仅为权宜之计。”监管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融
受托支付’被运用到各种贷款管理中,那么这资等一系列新的规定一起执行,'
种化整为零、短期频繁放款的做法针对少数几个项目还可以,大部分贷款都这样做就不行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