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潍坊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所有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职能是:
1、拟定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3、对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组织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第五条各科室要成立相应组织和机构,加强对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任务;明确应参加学习的人员情况,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应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科室的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审核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学术讲座等单项一次性活动,迟到30分钟以上,不能获学分;各类学习班、研修班、培训班逐日考勤,缺勤总课时1/3以上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学分证书,只能获实际学习学时证明。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项目)为所有或特定卫生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或活动,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和下达。参加者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未按规定参加或考核不合格者,其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审核应符合: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学分授予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无违纪现象。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学分登记和审核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登记册。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潍坊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I类学分5分,II类学分20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
第十五条 年度验证考核由各单位负责进行,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相应比例,否则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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