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制度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院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处置管理部门。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条 废旧仪器设备界定
一、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
二闲置:是指学校各单位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
三、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
四、报废:是指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
备;
5、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第三条报批程序
一、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报送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送至资产设备管理处。
二、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在上报审批之前,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技术鉴定意见。
三、报废物品申报部门须对报废物品资料登记详细并进行数量、物品核对,注明存放地点,并配合好资产设备管理处的清理鉴定工作,凡资料不全、未清理完毕、不配合或是存放地点不详的一律不受理处置申请。
第四条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经学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资产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使用单位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或擅自移走设备的相关部件。
三、经鉴定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提请学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设备的清点移交等相关手续;
四、经领导批示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在纪检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高的设备残值;已办理处置手续的废旧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帐注销并交财务处注销资金帐,原使用部门应同时办理帐、卡注销。
五、对报废仪器设备可转作它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调拨手续。
六、对报废仪器设备用于无偿调拨或捐赠的,由相关部门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在办理完调拨或捐赠手续,接收单位或个人签收后,凭相关证明办理销账手续。
第五条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按照《学院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到处置年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处置;处置回收的残值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六条为方便操作并提高工作效率,今后资产处置工作按每年两次进行集中处置,时间安排如下:
一、资产设备报废申请受理时间:每年5月、11月;
二、资产设备集中处置时间:每年6月、12月;
三、其他时间不再受理资产报废工作(有报废的资产均暂时留存各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资产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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