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账款及时收回-防止企业呆账.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201389 上传时间:2025-04-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8.5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账款及时收回-防止企业呆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账款及时收回-防止企业呆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保证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 使命 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定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催促销售部门及时催收应收款。 第二章 结算 第4条 信息交流与反馈 1. 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对购销方通过银行汇入公司银行帐户的货款,销售部门应当日通知财务部。 2.财务部进行查询和确认后将结果当日反馈给销售部门。 第5条 收据管理事项 1.销售部门收到客户的预付款或应收款等款项〔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要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款收据。 2.出纳人员对收到票据要分清客户单位,确认印件是否齐全、清楚,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对不符支付和结算要求的票据要退回,对收到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或转付公司财务处,保证销售货款的安全。 第6条 收到的货款以汇到公司账户或出纳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日期为准,做为考核业务员的依据。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条 销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有预付款的客户,应掌握和控制发货数量,以免造成应收款项与发货不符。 第8条 销售部对收到的销售货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及时申请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并与购销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10条 未收款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10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依据实际状况审核是否持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11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催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12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状况。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条 未收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此应收账款列为催收款。 第14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3日内将其未能及时收回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总经理批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就于5日内催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15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假设货款仍未收回,企业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第16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假设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的利息进行扣款。 ‰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8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假设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2‰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六章 准呆账的管理 第19条 财务部应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显然。 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收回显然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20条 企业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 第21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第22条 财务部每月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状况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24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