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工报告制度第一章开工报告提报准备第一条所有单位工程在开工前或停建后复建之前均应填写开工报告,单位工程的开工一般是指工程正式破土,作为工程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场地平整、拆迁旧有建筑物及临时通信、临时便道、临房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标段)承包合同已签订;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3复测及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4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5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评估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房屋、运输便
2、道等能满足开工需要);6工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到位,满足过程控制要求。7实施性施工 设计已获批准;8监理工程师已经到位;9涉及到既有设备的,应与既有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10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已经编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检查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施工技术标准符合规定要求。11正式工程开工前,要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资料)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第二条单位工程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具体执行开工报告申请制度,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开工报告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分部工程部具体 实施,完成后报项目部
3、工程部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第四条在填写开工报告之前,工程部、安质部应会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及内容为: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在城市范围内是否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文件能否满足施工需要,设计图纸是否已进行审核,施工测量及桩是否完备并正确无误,材料机具劳力的准备情况是否基本满足施工需要,施工技术上预计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否已有对策或防范措施,用地及拆迁等施工准备工作能否满足开工要求,技术交底工作是否进行等,上述检查内容填写于开工报告“准备工作情况”栏目之中。第五条开工报告应签章批准手续完备,应有足够的份数列入竣工文件。第二章开工报告的报批程序及要求1施工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
4、时,总体工程开工报告由工程部填写,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开工报告于开工前 天提报开工报告单。2单位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时,开工报告于开工前 天提报开工报告单。工程部填写开工报告,报监理单位同意审批后,方可施工。3复工报告比照开工报告程序进行。4开工报告是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填写所用表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开工报告制度(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
5、内新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三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长沙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第四条 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1.
6、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如实填写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的工程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填报;2.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六条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1. 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
7、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4. 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5. 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计划;6. 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7. 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8.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9. 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 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 凡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办理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第八条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复查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