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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XX特别钢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的采购、耗用、销售与核算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第三条 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干加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涵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 存货的范围确实认,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管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五条 存货的分类: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包装物等。
第二章 存货的计量
第六条 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二〕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1. 公司应当依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2.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三〕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制定产品所发生的制定费用等。
第七条 以下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必需的仓储费用〕;
第八条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一〕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二〕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三〕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状况确定: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五〕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条 发出存货的核算与摊销方法:
〔一〕发出的存货成本采纳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二〕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纳一次摊销法摊销。关于价值超过2000元,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备品备件,采纳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十条 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存货的入库:
〔一〕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 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2. 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盘点实物数量;
3. 完成实物品质检查;
4. 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二〕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三〕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四〕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
第十二条 存货的出库:
〔一〕依据调拨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需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二〕出库单以仓库为主体,分年度编写和顺序编号,并按以下程序运作:
1. 本单一式四份;
2. 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盖“以下空白〞章;
3. 发货并经盘点完毕,应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
4. 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第十三条 仓储要求
〔一〕库房设施必需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需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三〕仓库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使命:
1. 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业务工作必需要进入仓库的有关人员,保管人员必需亲自陪同;
2.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更新、补充消防物料;
3. 坚持库房清洁卫生,库容整齐、美观;
4. 注意门锁安全,贵重物品应设内库存放;
5. 常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四条 实物账务
〔一〕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状况的重要账册,必需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储存五年。
〔二〕记账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需完整无缺,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 依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2. 账页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3. 账面记录采纳“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 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公司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5. 废损处理
〔1〕 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必需严正、认真、及时填制“废损报告单〞,上报审批。
〔2〕 依据审批看法,仓库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务部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3〕 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第四章 存货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一〕 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二〕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 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四〕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五〕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六〕 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纳的方法;
〔七〕 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八〕 采纳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纳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九〕 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第十六条 存货盘点按照《财物盘点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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