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豫政办[2010]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使命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使命是:
〔一〕落实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状况。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使命是:
〔一〕落实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公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升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状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保证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使命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催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使命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必须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保证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以下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使命不必须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必须要淘汰,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规定的处置权限,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看法,制定处置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七〕其他。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省级临时机构和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够安排的,由省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依据省财政厅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必须用的仓储资产,报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必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纳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会同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必须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公物仓的运行状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对公物仓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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