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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公物仓库运作应该遵循的原则.doc

1、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豫政办[2010]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

2、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使命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使命

3、是:   〔一〕落实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状况。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使命是:   〔一〕落实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

4、即时提供和公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升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状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保证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

5、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使命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催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使命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必须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保证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6、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以下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使命不必须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必须要淘汰,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规定的处置权限

7、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

8、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看法,制定处置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

9、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七〕其他。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省级临时机构和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

10、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够安排的,由省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依据省财政厅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必须用的仓储资产,报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必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纳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会同资产管理中心、主管

11、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必须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公物仓的运行状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对公物仓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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