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工业企业规章制度
E工业企业规章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作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公司简介:主要经营企业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作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公司简介:主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活动策划、品牌研究及推广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公司机构: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行政部门。
第4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广州市伯乃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是指广州市伯乃斯咨询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5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员工享有取得劳作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作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作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作义务。第7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作报酬、为员工提供劳作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作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作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治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执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执行全面考核、择优选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选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优良。
第11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作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选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执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作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作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作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作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劳作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作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作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公司对新选用的员工执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作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作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作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执行劳作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作合同统一使用劳作局印制的劳作合同文本,劳作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劳作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作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本市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作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作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作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作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作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作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作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作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作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作教养的;
(6)公司依法治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作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作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作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第24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作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作合同中约定违反劳作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作合同的约定解除劳作合同,应赔偿公司以下损失:(1)公司选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作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作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作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作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作合同终止:(1)劳作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作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作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作合同期满的,劳作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保密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绩效管理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