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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97586 上传时间:2025-04-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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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筑制定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     建筑制定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制定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施行中总结出的规范。正确的条文能使我们制定出防火性能合格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制定出符合防火规范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     下边把本人在35年工作中执行防火规范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     一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制定中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纳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合适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们制按时应首先合计人员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合计消防设施的制定。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安全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  “本规范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升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升到九层。层高应加以限制。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关于建筑高度,经过多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升,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且在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第4.4.4条的条文说明]。像这样的错误还有: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纳乙级防火门。......〞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纳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里,耐火极限有两组数据,那个对?     三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如果不看条文说明,承重构件就是主语,说的是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和0.5h。看完条文说明后,方知说的是非承重外墙。就是按条文说明,逻辑上也说不通,按表2.0.1,三四级的这类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均低于或等于这两个数据。本人理解:应为“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工业建筑,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时,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非燃烧体时〕和0.5h〔难燃烧体时〕。〞     四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纳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本人参加了一次消防设施检测的活动,某炼油厂的相当多的车间是按这个理论制定的。存在着相当大的爆炸危险。石化制定在《石油化工制定防火规范》未发行前,基本上是按建规制定的。就是现在,许多石化院还是按建规进行制定。正确做法是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制定规范》的要求加入相应条款。本人试改成这样;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纳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但此变电所、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纳正压通风。〞类似的条文还有第3.4.8和第3.4.9条,此时的办公室、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纳正压通风。像这种把不完整的制定方法提示给制定者的条文,容易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五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修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注意说的是整栋建筑,不是像高规那样每个防火分区设二个安全出口。本人认为,每栋建筑至少有二个外门,就是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建筑亦如此。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一个疏散出口。这样,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安全出口和一个疏散出口。比高规低一些是可行的。     安全出口的定义建规已有,房间的门不一定符合安全出口的定义。第一项说的是一个门的房间的要求,而不是一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果这个门符合安全出口的定义,则一定是位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墙上。我们做小型建筑制按时,设置一个楼梯时,不会在楼层制定有两个门的大房间,因为这样的房间还是一个安全出口。大房间一般设在首层,首层开有两个通向室外的门。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概念:疏散出口,本人这样理解:房间的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和非疏散楼梯都可称为疏散出口。     第四项也把房间门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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