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校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经营秩序,推进资产经营监管信息公开,加快资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资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双方协议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校内各部门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资产经营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资产经营黑名单、负责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采集与公示、设立举报信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资产经营黑名单,接受学校监督。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将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
(一)应当取得学校许可而未取得学校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者超范围经营,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或有合同或者协议,但违反合同或者协议,且经学校管理部门指出后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后再以同样方式违反合同或者协议的;违章搭建建筑物等且未按期整改的。
(二)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活动相关许可的;
(三)在资产经营活动中,欠缴合同规定租金、押金三个月及以上的;
(四)在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扰乱开标秩序行为、严重低于市场价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五)在挂网公示无误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的;
(六)在合同或者协议结束后,未按合同或协议及时交回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需要学校强制收回的、在采购合同规定交货时间内未按合同履行的;
(七)在经营过程中和经营活动结束后,违背法律、道德通过互联网等工具散布对歪曲学校形象不实言论的;
(八)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九)在经营过程中或经营活动结束后,存在拒绝签字或者故意避开等行为接收相关管理规定或者法律、合同、协议、通知等文书的送达的行为;
(十)在经营过程中或经营活动结束后,侮辱、漫骂或殴打学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可以通过学校信息公开、财务处、宣传部、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七条经营主体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相关事由等。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相关事由等。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九条资产经营黑名单一旦审核通过,应及时向学校招投标部门、财务处以及其他有自主经济权的二级单位公布。
第十条公布期限,即将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5年,情节严重者可终身禁入。
第十一条对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公布期限内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日常监管模式,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二)禁止参与学校资产经营项目及采购与招标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商品、提供服务、提供技术、提供劳务等;
(三)限制享受学校各种优惠政策;
(四)将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拟列入黑名单人员或者经营主体,并认真考虑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同时在列入黑名单后,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学校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相应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应当及时调整资产经营黑名单相关内容、变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资产经营黑名单的公布和管理。
第十四条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变更或撤销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知道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黑名单相关内容、变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列入资产经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公布期限届满且未发现在公布期限内存在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移出资产经营黑名单。
第十六条学校主管部门设立资产经营黑名单核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财务处、资产处、后勤处、保卫处、基建处等相关人员,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招投标工作校领导担任。资产经营黑名单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名单,按规定程序核实后报黑名单核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鼓励各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和资产经营参与人员对资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学校招投标部门和有自主经济权的二级单位应将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所有经济活动中排除在外。非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学校招投标部门不得允许黑名单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投标活动,各二级部门不得向黑名单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购买任何物品和服务,财务部门不得为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付款或者报账。学校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后勤处、基建处的工程管理黑名单制度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参考本制度,添加相应合同条款。
第二十一条科技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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