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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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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具体解释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特别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用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入库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的交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仓单持有人的检查和提取样品权利】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的处置权】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状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状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物的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人的责任承当】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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