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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章程一人(法人独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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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出资设立B公司的章程(法人独资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 注意:①请将划横线的部分填写完整。 ②本章程中备注及红字部分,是对企业在订立章程时的相关提示,企业依据自身情况订立实现后,请将备注部分删除再开展打印。 邹平******有限公司章程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邹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邹平县**镇***村。 第三条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住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请求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该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该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该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实收资本备案。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邹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371626********; 第五章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期间 股东:邹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371626******** 认缴出资额:10万元; 出资比例: 1% 出资形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间: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于 年 日之前一次性缴足。 (备注:或者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 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期间可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下列事宜: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宜: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该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宜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公司类型 3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该依据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七章股东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宜;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宜;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订立或修订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宜变更的决定时,应该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承担,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订立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订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订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决定其酬劳事宜; (九)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其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承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订立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承担管理人员。 (八)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花费,由公司承担。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开展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备注:股东也可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章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责任,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承担,并接受公司股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该免去其职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变更登记。 第十章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后,公司应该相关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于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该依据工商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用平台如实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欠缺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一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该采纳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二章公司的营业期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间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备注:变更时依据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间填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间届满,股东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十三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取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以上因素而解散的,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延期不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公司的清算组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承担人由股东从清算组成员中指定。 公司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承担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订立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花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花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公司财产欠缺清偿债务的,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该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请求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其他事宜 第四十条 公司应该指定联络人,承担向社会披露应该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该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乱用股东权利危害公司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展开党的活动。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供应必要条件。 10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经股东通过后生效。股东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该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东:邹平XX有限公司(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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