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89776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03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的管理,规范工程中心定期评估工作,引导激励高质量发展,根 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 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立优胜劣汰 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内 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 展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能力。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 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采取定性评估和定量评 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定量评估以每年 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评估工作分为 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四条正式开放运行(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1月1日算 起)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周期的评估,未 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章评估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程 中心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安排评 估任务,建立评估专家库并遴选评估专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 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 果,指导、评价和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 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 照本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严格 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 算并报教育部批准,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总结评估工 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七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高等学校编制评估相关材 料,做好工程中心评估准备工作。 第八条工程中心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 撑和保障,组织工程中心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并对评估材料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全面总结评估周 期内的工作,认真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 制大纲详见附件2),确保材料与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评估准备 第十条 教育部于每年4月发布当年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工 程中心、名单,并抄送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当年发布的评估通知,制定详细的 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工 程中心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主要包 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 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按照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 段工作安排,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并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章初 评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参评 工程中心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督促工程中心在规定期限内 完善和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初评按照技术领域相近分组,采取集中会议评议。 教育部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 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初评内容包括:审阅评估材料、听取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质 询、记名打分等环节。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初评成绩排名前20%和后20% 的工程中心,从其余参评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于10%工程中心 一并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现场考察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布。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但 有意愿参加现场考察的,可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 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按照参评数量和相近领域进行分组。教 育部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 由5 7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初评专家2 3名,管理专家1 2 名。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按照现场考察工作方案,确定各参评工 程中心现场考察时间(每个参评工程中心不少于半天)和路线, 于现场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并将现场考察安 排通报工程中心主管部门。 评估机构负责拟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 察基本程序、日程安排、有关文件、工作人员职责以及保密协议 等。教育部会同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 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 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承担国家、行业和区 域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应用推 广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 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 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 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 与工程验证环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内工程中心取得的 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5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 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学校负责人要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内对工程中心 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现场考察专家组查阅: 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等有关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 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准书、科研成果、成果转 化与技术转移、技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现场考察专家组根据实际考察情况,交流讨论 后,以头方式向工程中心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意见和建议, 现场不公布考察结果。 第二十二条现场考察结束后,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 本组考察的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 应明确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综合评议 第二十三条按照初评成绩占50%,现场考察成绩占50%计 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排名靠前 的工程中心评估结果为优秀,综合成绩排名后15%的工程中心将 参加综合评议。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心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 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有关依托高等学校。 第二十四条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 领域综合评议专家组由9 11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工程中心 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 标体系等。 第二十六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心由中心主任做综合评 议工作报告,并对专家组的质询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工程中心代 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技术研究情况、工程化情况、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 心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综合评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负责 撰写评估报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 与评估档案一并提交教育部。评估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 名单、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工程中心现 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表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 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 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 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限 期整改和未通过的比例不低于10%,其余为良好。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最后以书面形式向 依托高等学校反馈。由教育部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实名提出 的异议。 第三十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 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 中心整改期不超过2年,整改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 整改效果,检查未通过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条连续三次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的工程中心, 可不参加下一轮评估,其评估结果定为优秀。连续两次评估结果 均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 序列。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无重大客观原因逾期未报送 评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程中心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评估实行公示与回避制度。参评工程 中心可提出需回避的评估专家,与工程中心相关的人员不得作为 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力, 遵守评估保密制度,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 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作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配合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工程技术 研发能力 与水平 (30%) 创新水平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工程技术重大突破; 标志性成果影响力; 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重大科研任务情况 人才与队伍 中心主任与技术带头人作用; 研发及工程技术队伍结构; 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 工程技术队伍团队攻关能力 装备与场地 物理空间与仪器设备分布合理,满足工程技术研发及创 新发展需要 成果转化 与行业 贡献 (30%) 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及成效; 专利转化收益; 校企合作研发任务及经费保障; 承担政府产业化项目情况 行业贡献 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广示范作用; 对行业(区域)产生直接经济社会效益; 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 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学科发展 与人才 培养 (20%) 学科建设 支撑学科建设水平提升的作用; 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 人才培养 硕士、博士培养; 实习实践基地设立及学生创新创业情况; 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开放与运行 管理 (20%) 发展潜力 近中期目标; 未来前景 开放共享 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 技术研发合作交流情况 管理与支持 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评价考核体系等; 依托高校、地方政府投入与支持举措; 技术委员会支撑作用; 科研氛围、学术风气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建设时间、依托 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 地址与邮编 一、摘要 二、评估期基本情况概述 三、评估期间工作业绩 1. 产业重大技术突破、共性关键技术供给、自主知识产 权成果及其水平,各研究方向标志性技术成果、水平和工程 应用与效益。 2. 工程化典型案例实施进展,对产业技术进步与核心竞 争力的提升作用、影响与效益贡献。 3. 工程化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辐射、扩散情况及其对 行业、区域发展影响力,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及行业技术标 准与规范情况,对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与贡 献。 4. 队伍建设及其水平,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及其在 行业中的影响;带头人与团队水平对工程中心建设的贡献。 5. 对工程技术人才培训、人才培养及开放服务。 6. 对学科建设支撑作用。 四、硬件条件运行情况与质量 1. 研究方向及其相应实验技术平台配置情况 2. 中试与工程验证能力 3. 配套设施及支撑条件 4. 技术成果、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五、经费情况 1. 经费收支情况 2. 技术转让与服务收入情况 六、运行与管理机制 1. 机构设置 2. 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七、近中期任务、目标和未来规划 八、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九、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教育部意见 十二、有关附件 (科研项目名称、编号、来源、起止时间及其经费一览 表;成果推广转化用户证明等。)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