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点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生产厂区,都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
第二条主厂房入口、储油区、制氢站、天然气站等高危险区入口处应设置显然的禁火和违禁物 品标志。
第三条严禁在储油区、氢站、天然气站等高危险区、重点防火区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器材和电 子设备。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物品带入储油区、制氢站、天然气站等高危险区、重点防火区域; 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
第四条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进出通道应有 专人看守或设置带电子锁的门,如电子转门等,防止车辆、人员随意进出。
第二章人员进出管理
第五条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 临时来访人员〕才同意进入生产区域,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有效期限的通行卡或电子磁卡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产 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
第七条门卡应分成 3 类:员工门卡、承包商门卡和临时访客门卡,并有显然的颜色区别。每张 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宜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 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 话。门卡机应记录持卡人进出生产厂区的时间。
第八条承包商门卡发放:依据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并考试合格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确坚持 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
第九条临时访客卡发放:依据来访接待部门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风险告知手续、确 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一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保证客人离开时将门卡 交还发卡部门。
第十条保卫主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 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作关系后,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主管部门吊销该门卡并收回。
第十一条门卡仅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马上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二条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 厂通行证实、证件,采用了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三条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实和手续方可放行。
第十四条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显然标 志。
第十五条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 停车。
第十六条消防车、救护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鸣笛行车。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区域作业都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车管、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 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执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 保证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用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作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
工作。
第二十条进入生产厂区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 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检,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 业,抽检状况应有档案记录。
第五章应 急 管 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区域的所有危险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应急 点等均应设醒目标 示牌,使用天然气的企业应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 业区内报警器、急救 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厂区宜设置危险状况声光报警系统,以便在发生大量的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 危急状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
第二十四条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马上报警, 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确实切地点。假设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状况下,马上采用扑 救行动。
第二十五条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马上停止,迅速妥善处理正在作 业的设施、设备后,马上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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