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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1)压力容器的操作条件
(1)压力。压力容器的压力可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压力容器外,一是来自压力容器内。
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关于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关于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压力容器的制定压力,是指在相应制定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亦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制定压力,其值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压力。当容器各部位或受压元件所承受的液桂静压力达到5%制定压力时,则应取制定压力和液柱静压力之和进行该部位或元件的制定计算;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制定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容器的制定压力应按GB150的相应规定确定。
(2)温度。金属温度,系指容器受压元件沿截面厚度的平均温度。任何状况下,元件金属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同意使用温度。
制定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操作状况下,在相应制定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其值不得低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金属温度;关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则制定温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金属温度。容器制定温度(即标注在容器铭牌上的制定介质温度)是指壳体的制定温度。
(3)介质。生产工艺过程所涉及的工艺介质品种繁多,分类方法也有多种。按物质状态分类,有气体、液体、液化气体、单质和混合物等;按化学特性分类,则有可燃、易燃、惰性和助燃四种;按它们对人类毒害程度,又可分为极度危害(Ⅰ)、高度危害(Ⅱ)、中度危害(Ⅲ)、轻度危害(Ⅳ)四级。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等。
毒性介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对介质毒性程度的划分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极度危害(Ⅰ级)<0.1mg/m3;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m3;轻度危害(Ⅳ级)≥10mg/m3。
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制定单位的工艺制定部门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腐蚀介质:石油化工介质对压力容器用材具有耐腐蚀性要求。有时是因介质中有杂质,使腐蚀剧烈地增加。腐蚀介质的种类和性质各不相同,加上工艺条件不同,介质的腐蚀性也不相同。这就要求在选用压力容器用材时,除了应满足使用条件下的力学性能要求外,还要具备足够的耐腐蚀性,必要时还要采纳一定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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