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根据《XX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准入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4 — 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本准入标准要求。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培训机构申请人须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自主申报机构名称,取得“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单”或“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 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XX市XX县(市、区)XXXX”结构。
2. 字号: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 行业表述:应当含有“体育培训”或者“篮球、游泳培训”等明确体现体育培训行业特征的表述用语。
4. 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三)开办资金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熟悉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培训要求。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五)章程制度
1.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培训地点、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等;
(3)培训宗旨、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
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
(6)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2.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培训和管理活动。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充分利用体育场地设施,组织学生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二)场地面积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 ,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 (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备设施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开办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
(四)安全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使用室内场地开展培训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教练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练、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从业人员的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不得录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执教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同时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坚决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宣传,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科学高效地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二)培训材料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公示,出具审核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资金监管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主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账户,并报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银行开设的专户应以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专门用于学员预付学费,确保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的体育培训应符合《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八、管理要求
(一)市体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主管部门。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的内容一致。
(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双方权利义务、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禁止向参加学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相关证照、执教人员的相关信息公示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遗失相关证照的,须及时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相关证件;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九、附则
本准入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细化标准,并向市体育部门备案。
本准入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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