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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 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施工生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健 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 (GB/T281-28 )等标准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以达到控制职业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绩效、保护劳动者职业 健康的目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部门、各 单位包括参与公司项目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适用于公司与职业健 康有关的各项管理和作业活动;同时,本办法也适用于内部和外部(包 括认证机构)用以评价公司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审核规范的能力.
第四条 职业健康目标:每年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 查,员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0.1%。.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一节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公司职业健康 管理的决策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 由公司分管职业健康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纪委兼工会主席、总会 计师等担任,成员由公司工程与技术管理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 中心试验室、经管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 党委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纪监审计室负责人组成。综合办公室和人 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工程与技术管理部、安全 质量部、中心实验室、财务部、工会办公室等部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 相关部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建制队、长铁劳务公司、武汉分 部应成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事项的决策.领 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人对职业健 康管理全面负责,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职受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职 业健康管理工作,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制 定、实施和落实.
第二节 公司领导和主要职能部门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
1、全面负责本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组织本级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的制定、分解工作,围绕目标开展 有效的管理活动,并不断推进职业健康管理、改进工作;
3、负责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本级的落实、实施,主持 对本单位是否符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评价;
4、负责实现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所需人、财、物等各项资 源的配置工作;
5、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管理绩效进行检查,并监督改进措施的 落实。
第八条公司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职
1、协助公司负责人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控;
2、主持制定存在重大职业危害因素工程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组织相关部门解决相关职业健康保护技术问题;
3、监督职业健康管理文件在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队及施工 全过程的全面落实;
4、组织、协调重大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处置技术 方案和纠正措施。
第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
1、负责识别、获取国家、地方颁布的劳动卫生、职业危害、职 业病、职业中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负责拟定本级职业健康管理目标和各项指标并指导实施;
3、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接收与职 业健康有关的投诉;
4、负责职业健康保护文件、记录、资料管理,做好相关文件资 料的登记、保管、整理、归档工作;
5、负责办公区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办公区域内职业健康保护各 项工作.
6、负责全公司职工的健康体检工作。
第十条公司工程与技术管理部
1、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指导解决施工中, 因施工工艺改变或新的材料、技术、设备运用而可能导致增加职业防 护不足、职业危险增加等相关的技术协调问题;
2、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或下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参与重大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质量部
1、负责本级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职业健康管理方案的编 制、评审、修订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本级和下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纠正 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处置与职业健康保护有关的投诉,组织职业健康事故的调 查、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2、负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调配、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
1、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方面资金投入的财务汇总;
2、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提供。
第三节施工现场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
1、全面负责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组织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的制定、分解工作,围绕目标开 展有效的管理活动,并不断推进职业健康管理、改进工作;
3、负责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本单位的落实实施;
4、负责实现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所需人、财、物等各项资 源的配置工作;
5、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管理绩效进行检查,并监督改进措施的 落实。
第十五条项目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职
1、负责组织包含劳动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等内容的调查,组织 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病禁忌症职工安排适合工作;
2、负责抓好施工中的劳动卫生、劳动保护用品、清除或减少职 业危害因素等工作;
3、负责监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职业健康管理条款的编制与实 施;
4、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劳动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组织编制并实施职业健康管理方案;
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解决保持劳动卫生、增强职业防护、进行 集体中毒或突发性职业病应急预案演练等问题;
6、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文件在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单位及施工全 过程的全面落实;
7、组织、协调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安质部
1、负责起草、编制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拟定项目职业管理目标和各项指标;
3、负责识别、获取国家职业健康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 行业颁发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业主及上级在职业健康保护方面的相 关要求;
4、负责制定项目劳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应急预案 等方案;
5、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管理方案的编
制;
6、编写职业健康保护技术交底书并下发交底;
7、负责施工过程中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不符合制定 纠正措施;
8、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负责关 于职业健康方面投诉的处置;
9、负责职业健康相关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登记、保管、整 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部
1、审查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可能产生危 险操作或其他对职业健康不利因素的方面,告知本单位安质部,并配 合做出解决措施,优化施工工艺,保证职工作业健康安全;
2、对施工现场大气、水体、噪声、隧道粉尘等进行环境检测, 出具监测数据;没有条件进行监测的,委托外部有环保检测资质机构 监测;
3、建立监测仪器、设备台账,定期校准、检定监测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项目物资设备部
1、负责相关仪器、设备、材料的购置工作;
2、负责提供实施劳动卫生、劳动保护等所需的其他各种物资。
第十九条项目财务部
1、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条工程队
1、保证上级和本队各项职业健康保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组织员工学习各项职业健康保护规章制度,对新员工进行职 业健康保护知识培训;
3、施工作业前对班组进行职业健康保护技术交底;
4、对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各项职业健康保护规章制度进行监 督检查;
5、发生职业健康事故后,组织抢险、抢救,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监察工程师
1、监督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
2、组织草拟职业健康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3、评估本级各部门、下属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4、组织劳动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对职业健康保护“三 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的前期预防
1、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 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在立项或开工前,项目部必须做出职业危害 评价报告,拟定有效的职业健康预防措施,并报公司安质部批准后实 行。
2、对有毒有害施工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护措 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3、涉及到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和管理的工程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项目部对生产有毒有害的施工建设项目或者工作场所,辨识职 业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预防方案和控制措施,并报公司 安质部。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防护及控制
1、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
2、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 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 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各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健康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必须制定 应急预案,设置监视、测量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 撤离通道等必要的措施.
5、人力资源部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的防护措施 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
6、所有新上场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职业危害作 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报安质部。
7、安质部、中心试验室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所有有害因素的防 护措施,进行检测和防护指导.有权要求不合理和不完善的项目进行 纠正.
8、公司综合办公室、安质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实 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的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 品等。
9、安质部、中心试验室对存在放射性及剧毒、致畸、致癌、致 突变的仪器设备或化学药品,要依据有关规定实行监控、检查。
10、工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和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考核。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监护
1、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第13、14、 15、16、17条款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登记表》的内容, 由各项目部、专业队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 进行针对性体检,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从业过程中定期进 行健康检查,连续记录职业史和个人资料,在调离岗位时进行健康检 查,并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经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妥善 安排其禁忌的作业。
3、对隧道、铸造、电焊、锅炉等接尘作业的职工,实行两年一
次的职业体检和矽肺病患者一年一复查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的管理
1、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设置相应的行政 管理和技术指导机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形成有系统性、连续性管 理。
2、安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开展有害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
3、建立职业卫生宣教和告知制度。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普及劳动卫生知识;在有害作业场所醒目处设置 公告栏,公布管理控制措施和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最新检测结果等, 同时要设置警示标志.
4、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 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做好职工防护,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根据季节变化、工作环境影响、流行病和地方病情况等因素, 制定防治计划,做好中毒、中暑和职业病、传染病、慢性疾病的预防。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作业单位、场所、从业人员 等做好记录,由综合办公室建档长期保存.
7、从事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有如下职业卫生权利:
⑴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⑵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⑶获得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和防治服务;
⑷了解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职业卫生 防护措施;
⑸依法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⑹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的作业提出批评、改进建议;
⑺获得职业健康损害赔偿。
从事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⑴学习、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
⑵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对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有安全合格证、安全操 作说明书及规程;产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提供的产品要 进行安全性能抽样检查或试验。
第二十七条对分包方的管理
1、必须是“三证”齐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必须有连续三年无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思、市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有效)。
3、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结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健全。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必须达到1 %;岗前安全技术培训 必须达到1%;必须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5、按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交纳安全生产风 险抵押金。
6、承担及时整改各类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 1%。
7、承担分包工程的一方投入的施工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 好有效;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各类工程 防护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规定执行和落实。
8、对作业人员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义务。
9、对发生事故、事件的分包方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外部劳务的管理
1、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必须是身体健康和具有胜任工作岗位能力和安全知识。
3、未年满18岁和年满50岁及以上的公民不得录用。
4、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
用.
5、按外部劳务合同规定,自觉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在聘用外部用工人员前,应在项目部监督下,对人员身体健康 进行体检,做好登记,预防携带职业病、传染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业主、监理、记者、访问者、 社区居民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监督、采访、参观、投诉等工 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五章职业健康绩效实施制度
第三十条职业健康绩效测量的实施
1、综合办公室每年管理评审前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职业健康管 理目标、职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进行汇总分 析,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为确定来年职业健康目标、管理方案提供 依据。
2、工程与技术管理部对重点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 测、关键工序、“三同时”实施情况、各类施工标准和规范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四新”技术的运用、开发进 行预先评估、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做好记录。
3、综合办公室、安质部对年度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做好记录。
4、人力资源部对外部劳务、特种作业的使用和持证上岗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5、安质部、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员工健康、有毒、有害、粉尘检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6、安质部对化学危险品、消防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并做好记录.
7、工会办公室对职业健康管理的方针、目标、指标、信息沟通 与协商、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做好记录。
8、项目部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粉尘浓度、隧道环境微小 气候、噪声、有害有毒气体、生活饮用水水质等的检测,并做好记录。
9、绩效测量的实施时间除上述作出规定外,其他每年最少进行 一次。
10、各种检查、检验、试验、测试、测量记录表格以及考核、 评价、评审表格由归部门确定。
11、项目部制定本单位或工程项目绩效测量与监视计划,依据 标准、方法,明确负责部门或人员,经单位总工程师或安全负责人批 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绩效测量。同时接受公司归部门的绩效测 量.
第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的实施
1、综合办公室每年管理评审前组织相关部门、项目部对管理方 针、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并做好记录,形成评价报告,作为管理评审输入.
2、根据综合办公室组织内审、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的结果,各单 位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本单位或部门的管理体系绩效进行 检查和评价.
3、综合办公室每半年或根据实际情况收集、分析、汇总职业健 康管理覆盖范围内或同行业发生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事故、事件 和职业病案例,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邀请专家共同剖析发生原因,写 出分析报告,为制订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第六章奖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公司职业健康工作 科学管理,防止职业病发生,保证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的项目部,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直接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将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未配备防护措施或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或者没有警示标志的;
2、存在危害职业场所,拒绝对有害作业因素进行监督检测或者 隐瞒本单位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3、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或者未按规定记录、报告、公布 检测结果的;
4、未按规定进行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的;
5、不设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或擅自拆除、停用防护设施,没有 向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
6、违法转移职业危害,不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危害及 后果的;
7、不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体检职工、 有职业病禁忌症职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职工、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 期女职工从事有害作业的;
8、不按规定安排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职工接受诊断、治疗、 疗养或者医学观察的;
9、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隐 瞒不报的;
10、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措施不力,造成有害作业场所危害因 素治理不力,酿成事故或者发生群体性职业病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同时对于在职业健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经检查评比 后,将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劳动卫生:或称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对工作场所所采取的技术或 者管理措施.
职业危害:存在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 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 包括: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 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 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职业禁忌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 般职业人群更易于受职业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 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 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中毒:是指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 起的中毒,是职业病的一类。一般可分为短期大量接触毒物引起的急 性中毒,长期小剂量接触引起的慢性中毒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亚急性中 毒。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 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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