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加公司科技投入,加强公司新技术开发能力,推动公司科技进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公司实际状况及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必须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提取
第三条按照国家及市对劳作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检察购置劳作保护用品的合法性,确保其符合标准。
第四条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五条按照安全生产设施必须要,制订安全设施的经费预算。
第六条对审定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好资金并专项立帐使用,催促、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状况。
第七条负责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收付工作,确保奖罚兑现。
第八条以下经费应列入公司安全技术经费:
8.1执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按项目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税前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列入经费成本。其中,盈利公司按1%的比例提取。
8.2公司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四技〞〕的净收入,但从该项收入中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奖金部分除外;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九条公司按本暂行办法提取的技术开发经费应统一管理,单立科目。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专项用于公司购置新的安全设备及设施,不得挪作它用。财政、税务、审计、科技及公司主管部门应做好该项经费使用状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1.1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必须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
11.2新技术研制开发所必须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咨询费、技术资料费;
11.3新技术研制开发过程中聘请技术专家的费用;
11.4新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论证和旅差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凡执行承包目标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技术开发经费的提取,应列入该公司承包经营考核指标体系或项目经理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公司按本暂行办法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视同该公司实现的利润,并可纳进经济效益承包指标中。
第十四条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经费的统计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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