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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纠正预防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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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质量问题纠正/预防控制制度 一一、总则 1. 为消除实际或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发生,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以确保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于项目分部范围内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或潜在的不合格、不符合、事故、事件的纠正和预防。 二、纠正措施 1.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来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 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 (2) 业主、监理、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结果。 (3) 内审报告、外审报告。 (4) 管理评审的结果。 (5) 数据分析结果。 (6) 顾客抱怨或顾客满意情况调查分析结果。 (7)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 (8)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 (9) 制度运行记录。 (10)监视和测量的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变更引起的不符合。 2. 各部门及工区应进行下列信息反馈,以便项目分部相关部门制定纠正措施: (1) 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及顾客投诉、相关方投诉信息反馈到质量安全部。 (2) 将环境事故信息反馈到工程技术部。 (3) 将不合格物资和设备信息反馈到运输物资部。 3. 原因分析及不合格评审。各部(科)室将收集到的不合格、不符合、事故、事件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对不合格的性质、发生频率和影响程度进行评审,分析并确定其产生的根源,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4. 对不符合的原因分析可考虑如下方面(不限于): (1) 没有认真贯彻程序文件或相关支持性文件的要求。 (2) 没有全面理解管理制度的要求。 (3) 缺乏必要的培训。 (4) 缺少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5) 没有获取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获取渠道不畅通。 (6) 管理制度规定不清或错误问题。 (7) 工作不负责任。 (8) 缺乏必要的资源。 (9) 没有将相关要求传递至相关人员,信息交流或沟通不到位等。 5. 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可考虑如下方面(不限于): (1) 设计问题而在图纸会审中未被发现。 (2) 技术方案编制的偏差或技术交底不清。 (3) 未获得必要的产品要求的输入信息(如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4) 材料不合格。 (5) 施工操作未执行相应程序。 (6) 检验试验问题。 (7) 成品保护问题。 (8) 施工人员操作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等。 6. 对不合格物资、设备的原因分析可考虑如下方面(不限于): (1) 供货厂家的制造加工问题。 (2) 运输造成的损坏。 (3) 现场贮存、保护不当。 (4) 物资需用计划或采购计划的错误。 (5) 设计错误未被发现。 (6) 未执行采购程序等。 7. 根据调查分析,查明产生的(潜在的)不合格原因,并从成本、业绩、可信性、安全性和顾客满意等方面,评价出现的不合格、事故、事件、不符合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影响的重要程度,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由总工程师组织)评价所产生的不合格采取纠正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技术可行性。 8. 下列情况(不限于)应采取纠正措施: (1) 内、外审中发现的不合格。 (2) 根据不合格品的分类规定,一般不合格以上,以及某种轻微不合格多次出现后。 (3) 质量通病发生后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时。 (4) 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相关不合格品出现后影响较大时。 (5) 业主、监理单位或工程的使用者不满意(包括抱怨)的程度较大时。 (6) 对项目工期、造价影响较大的不合格。 (7) 对施工安全管理影响较大的不合格。 (8) 各部门、各工区在日常管理中认为有必要采取纠正措施。 (9) 管理评审后认为有必要采取的纠正措施。 (10) 经评审或原因分析后,确认不需制定纠正措施的,应对不合格(符合)及时进行纠正。 9. 制定纠正措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由相关部门(或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制订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权衡相关的风险、利益和成本等,并明确实施单位、完成时间和验证部门。纠正措施应通过下列评审得到最终确定: (1) 纠正措施能否消除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确保其不再发生。 (2) 对纠正措施进行环境影响和危险源评价及风险评价。 (3) 纠正措施是否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影响相适应。 (4) 纠正措施能否得到有效地实施。 (5) 纠正措施被确定后,应填入纠正措施记录中发给实施单位、验证部门。 10. 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制定后,需要时报主管领导或监理、业主批准后组织实施。 (1) 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将制定的纠正措施,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实施。 (2) 对较严重的及反复出现的问题,通过专题会议分析问题,制定的纠正措施应通知给每一个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以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3) 对涉及设计修改、变更的纠正措施报监理、设计、业主,通过四方会议确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4) 纠正措施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进行监控,以确定其是否适宜和有效。 11. 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验证人员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结果予以验证,并同实施单位一起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填入纠正措施记录。 三、预防措施 1. 信息收集。为确定需采取的预防措施,相关部门或工区应按其职责范围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潜在不合格的来源有: (1)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的难点、重点。 (2) 从以往经验获得的教训(包括同行的经验、教训)。 (3) 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4)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 (5)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 (6) 操作条件失控的早期报警。 (7) 内审、外审、管理评审及自我评价的结果。 (8) 上级部门检查后指出或本身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应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9) 数据分析的结果和其他信息。 2. 制定和评审预防措施。相关职能部门或工区针对潜在的不符合进行评审,确定潜在不符合原因,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品的产生。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要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即权衡相关风险、利益和成本。必要时报主官批准后实施。 3. 预防措施制订后应通过下列评审得到最终确定: (1) 预防措施能否消除潜在不符合的原因,保证其不发生。 (2) 对预防措施进行环境影响、危险源和风险评价。 (3) 预防措施是否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影响相适应。 ⑷预防措施能否得到有效地实施。 4. 预防措施被确定后,应填入预防措施记录中发给实施单位、验证部门。预防措施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交底记录等文件中明确。 5. 监控和验证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实施时,实施单位的负责人应对实施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监视,并将实施结果填入预防措施记录。验证人员应对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予以验证,并同实施单位一起对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填入预防措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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