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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
为规范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以下称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的技术流程和管理。
(二)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预防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疾病。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
(一)查验单位。
托幼机构和小学。其他类型学校是否纳入接种证查验管理,由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查验对象。
所有新入托、入学的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学后接收的转学、插班儿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及免疫程序,调整接种证查验疫苗和剂次数。
三、查验疫苗种类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儿童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查验疫苗种类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疫苗(脊灰疫苗,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PT)、含麻疹成分疫苗(MCV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A群脑膜炎球菌疫苗(A群流脑疫苗,MPV -A)、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 -L)、A+C群流脑疫苗(MPV -AC)、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其中MCV包括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 )、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疫苗,MM)和麻疹减毒活疫苗(MV)。不同年龄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见表1。
表1: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
*含麻疹成分疫苗包括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和麻疹疫苗。
四、接种证查验程序
(一)通知查验对象。
托幼机构和小学每年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通知入托、入学新生报名时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二) 接种单位审核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1・入托、入学新生报名前,家长或其监护人应到接种单位审核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2. 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由目前为该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或管理的单位负责。
3. 审核内容:根据入托、入学类型及儿童年龄,参照“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表1)进行审核。
4. 审核资料: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
5. 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1) 对于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交儿童家长。
(2) 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两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其中一联由家长交学校查验;另一联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作为疫苗补种凭证,并在完成补种后交学校再次查验。
(3) 对于因接种禁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4) 对于需要补办接种证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
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5)对于已按照程序完成疫苗接种的儿童,接种单位可在儿童接种证上盖注“经审核已完成入托久学前疫苗接种”或类似内容,或打印该儿童的完整接种记录。
6. 接种单位对于已审核的儿童,分别对入托儿童和入学儿童登记“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登记表(接种单位用)”。
7. 如儿童在审核时尚未达到某疫苗/剂次的接种年龄(月龄),接种单位应在审核时进行预约。
8. 实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的接种单位和疾控机构,应充分利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9. 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网络查询的省、市、县级疾控机构,可通过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儿童预防接种网络查验服务。
(三)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工作。
1. 儿童在入托、入学报名时,家长或其监护人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供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
2. 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学报名时,须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及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对于在入托入学时未接到查验接种证通知的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开学后应通知儿童家长到接种单位核实预防接种情况,开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3. 托幼机构和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查验、漏种和补种儿童数。
托幼机构和学校登记时,对全程接种儿童在“是否全程接种”栏打“/” ;对于未全程接种儿童在“是否全程接种”栏打“ ”,并在对应的漏种疫苗和剂次栏标记“广。
4. 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应要求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
5. 儿童完成疫苗补种后,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再次查验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并在“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对应疫苗栏填写补种时间“日阴”。
6. “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应纳入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7.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每年9月底前、11月底前,分别将以班级为单位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和补种更新后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复印件报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
原件由托幼机构和学校存档至儿童毕业,并随时准备核查。
8・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工作,须在开学后或儿童
转学、插班30天内完成。
(四)疫苗补种工作。
1. 疫苗补种工作由管理儿童的接种单位,或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
2. 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由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凭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补种疫苗。
3. 接种单位应根据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参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补种原则”,为漏种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
4. 接种单位在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在儿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登记表”进行记录。
5. 对于已完成补种的儿童,由家长将更新信息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再次交学校查验并登记。
(五)统计报告。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
分别汇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情况,并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至县级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在1月20日前上报至市级疾控中心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疾控中心在1月30日前上报至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在2月15日前上报至国家疾控中心。
五、工作指标
(一)接种证查验率。
1. 以托幼机构、小学为单位,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
2. 以入托、入学儿童为单位,接种证查验率>95%。
(二)儿童补证、补种率。
1. 以县为单位,需补办接种证儿童补证率>98%;
2. 以县为单位,漏种儿童补种率>90% (BCG漏种剂次不纳入统计)。
(三)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报告完整性。
1. 以县为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汇总报告完整性 >98% ;
2, 以乡为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汇总报告完整性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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