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山东鲁能电子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制定要求,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结合鲁能电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程序适用于山东鲁能电子管理范围内的工程。
〔三〕本办法由基建小组负责起草、修订、废止和相关解释,分管领导检察,主管领导签发执行。
二、管理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一章质量管理的目标
〔一〕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二〕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基础上,全部工序合格率为100%,全部工序的检验项目合格率平均值达到95%以上。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优
良率≥95%。
〔三〕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及使命
第1条基建小组负责质量控制过程的监督检查;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协调制定、甲供材料等与施工单位间的
质量问题。
第2条施工单位负责质量计划的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基建小组批准执行;监理单位负责质量计划执行状况的监督控制,基建小组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3条基建小组分管领导对施工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催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质量控制,审核批准质量检
验计划,组织召开施工质量专题会议。
第4条基建小组组长〔副组长〕专责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月度质量检验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状况及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与控制状况,
认真做好工作日记,协助项目经理〔或总工〕召开施工质量专题会议,
做好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的签证工作。
第5条制定单位负责对施工图制定质量控制。
第6条由业主方负责组织制定交底及图纸会审,监理工程师主持。
第7条勘察制定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方参加制定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8条业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各专业制定变更。
第三章质量管理检查与会议
第9条周质量管理大检查由由鲁能电子基建小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检查时
间为每周三上午9时在基建小组会议室集合。
第10条周质量例会由鲁能电子项目部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例会时间为每
周三上午检查完毕后。
第11条质量大检查及质量例会参加人员:各参建单位〔含主要分包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业主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质
量专工及管理部有关人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监理工程师。
第12条会议内容和程序:
〔一〕主持人通报质量执行状况,检查上次质量例会要求、决定、整改的事项的落实状况,对上次会议提出问题落实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
考核,对下周质量要求及有关事项提出要求。
〔二〕各参建单位汇报阶段质量工作进度状况〔提报质量周报〕;
汇报下周质量工作安排计划。
〔三〕监理单位应介绍工程进展中的状况、存在的各项质量问题。
〔四〕项目管理方项目经理〔或基建小组领导〕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对监理的看法和建议进行评价和确认;项目管理方项目经理〔或
基建小组领导〕对下周安排进行指示。
〔五〕由主持人组织对存在问题逐一研究,确定解决办法,书面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
〔六〕监理单位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次日〔周四〕上午11:00时之前由总监理工程师
签发后报业主资料室并下发各施工单位。
第四章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13条业主方项目部组织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准备状况,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开工。主要有: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按合同要求配备齐全。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已批准。
图纸制定交底、图纸会审工作已完成。
已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开工报告已批准〔见签发开工令前各单位必需完成的工作清单〕。
施工组织制定、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检验计划已编写并经审核批准。
施工测量放线、验线工作完成。
甲供材料或设备供应计划〔或部分材料订货〕完成。
第五章质量计划及验评管理
第14条质量计划控制范围:从工程开工准备到工程完工移交的所有施工项目。
第15条工程开工前一个月,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计划,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基建小组审批;质量计划未得到审批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16 条质量计划中的W、H点必需随项目施工进展及时检查、签证,确保质量签证记录完整、有效,严禁记录出现补签或跨越现象;基
建小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质量计划记录状况。
第17条各级质量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保持原则、严格把关,对每项质量检验工作及结果负责。
第18条工程质量验收时必需请质监站参加的,必需等待质监站到场。
第19条隐蔽工程项目检验时,施工单位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有关
单位专业工程师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
转入下道工序。
第六章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20条施工前承包商应认真执行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作业技术交底。设置质量控制点应依据质量特性值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来
定。
第21条监理工程师采纳目测、量测、试验等规范方法,强化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成品的检验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22条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商的自检和专检工作,监控三级验收,参加四级验收。
第23条监理工程师严格监督施工技术复核及工程变更。
第24条监理工程师监督、复核施工测量与计量的精度,计量、检测人员必需符合规范要求。
第25条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负责质量记录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26条基建小组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状况实施监督,进行考核。第七章质量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27条监理工程师、施工承包商、勘察制定单位、业主方参加基坑验收。
第28条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一般隐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有:
钢筋工程项目;
地基验槽;
地下混凝土结构;
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工程;
抹灰砌体及装饰装修基层;
防雷接地;
地下防腐工程;
电缆管和其它暗敷管线工程。
第29条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承包商必需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报验,各有关单位应派员按时到达现场,
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第30条施工承包商未按规定向监理报验而自行隐蔽,监理有权要求开挖或剥露或解体,承包商必需按要求办理,其检查费用和有关的施
工费用由承包商承当;
第31条经检查发现与隐蔽有关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商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项目总监〔业主方〕有权
通知停工,停工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第32条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监理工程师〔业主方〕是否参加隐蔽前的检验,当其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施工承包商须
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如质量合格,
业主方承当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赔偿施工承包商损失,必要时相应顺
延工期;如检验后质量不合格,施工承包商须全面剥露,重新检验,并
承当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
第33条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验收;工程施工质量验评由承包商进行三级验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验评〔四级〕。
第34条质量验评范围的划分表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承包商按照《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结合工程的制定编制并报经监理工
程师检察、业主方审批公布后共同执行。
第35条按班组→工段→施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业主方〕的程序逐级检验,后一级的检验必需在前一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承包
商在公司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报验,监理部书面通知
业主方及相关各方在约按时限内到现场验评。
第36条监理工程师、业主方接受的检验项目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承包商检验合格;
〔二〕承包商提交的自检记录、技术记录、试验报告编号完整、齐全;〔三〕质量验评表填写完整、无涂改,符合要求。
第37条工程施工质量验评的主要内容为二个方面:一是所检验的工程项目的现场检验质量达到《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等相关技术
规范、标准的要求;二是检查提供的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量验评表
等资料符合规范、记录清楚。
第38条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参加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负责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监理工程师对验评项目进
行必要的复测,并做好实测原始记录。
第39条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参加工程完工验收,最终负责完工阶
段交验技术资料和质量记录的审核验收工作。
第40条监理工程师、业主方控制物资材料采购的质量。
第41条监理工程师、业主方负责质量事故的预防,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汇报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索赔。
第42条监理工程师编制质量管理总结,进行质量统计,编制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报业主方。
第43条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内质量管理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归档。
第44条承包商负责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业主方编制质量奖惩责任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章质量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第45条本工程接受中电装备山东鲁能电子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6条承包商在进行施工时,必需严格按制定和业主批准的变更文件施工,施工中严格遵守规范标准要求。违反图纸制定、规范标准
要求,不听从监理书面看法或建议的,除强制恢复、按照图纸制定及规
范标准施工外,视情节轻重考核1000~5000元。
第47条监理工程师在巡检时发现的问题,以口头形式加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发给承包商要求进行整改的,假设在限按时间内不予整
改,考核100~1000元/天。
第48条承包商施工时,造成实物观感差的〔检查标准以规范标准和业主方精品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为准〕视情节轻重,考核100~1000
元,必要时业主方、监理方以书面形式指令返工。
第49条造成质量隐患的,承包商必需上报质量分析报告,由监理组织,业主参加共同进行质量分析,确认质量隐患等级;并要求消除
隐患。隐瞒不报,视情节轻重,除由承包商无条件消除质量隐患外,考
核1000~10000元。
第50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51条由以上各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工期考核规定处罚。
第52条隐蔽〔回填土〕工程:承包商在施工时,对隐蔽〔回填土〕工程必需按规范标准要求,由监理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隐蔽签证
单或工程质量报验单,假设不经检查验收而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除
要求恢复原状进行复检以外,考核500~1000元;拒不执行业主或监理
的合理指令者,除强制执行指令外,加倍考核。
第53条指定分项工作面交接
〔一〕指定分项的承包商或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施工完成后,由监理进行检查验收〔业主方、承包方参加〕,同时办理指定承包商与
承包商之间的工作交接单。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交接或拒绝接收。工作
交接单见附录1。
〔二〕任何未完成的指定分项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指定分项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
但当指定分项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将其工作面移交给承包方后,即视为
由承包方控制该工作面,任何未完成的指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如果
有〕的工程
或工作的成品保护责任将由承包人负责。
第54条施工验收考核:
〔一〕承包商必需配合监理或业主的检查验收工作,现场必需具备测量检查的工器具和配合检查验收的人员,用于工程质量检测的仪器必
须是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假设发现使用未通过检验的计量器具,监理〔业
主方〕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对使用该器具进行的所有检测数据进行重新检
验,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报监理验收前,承包商必需进行自检,并要有自检记录。
〔三〕承包商必需提供相应的报验资料,并积极配合监理〔业主〕的质量检验或抽检,有不配合或阻止正常检查或伪造隐蔽缺陷,造成监
理人员〔业主〕不能正常检查验收、或做出错误检查结论者,视情节轻
重,考核1000~10000元;
〔四〕检查验收时,技术资料不具备或不齐全或有伪造情节者,除限期补全资料、改正错误外,考核100~1000元。
〔五〕对监理〔业主〕的合理施工指令〔不仅限于质量管理〕承包商必需及
时予以回应、落实,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者,除强制执行外,考核100~1000元。
〔六〕考核执行人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经业主方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依据考核状况开具缴款通知书。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劳,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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