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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关于调停课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严格调停课审批 备案程序,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 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理论教学和实践 教学的各类课程。
第三条开课计划和课程表是学校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制定的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 行,原则上不作调整。课程表以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审核通 过的排课结果为准。
第四条 主讲教师必须按照开课计划和课程表足时按时 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处备案,不 得随意调停课。
第五条 主讲教师凡属下列情况者,可按本规定办理调 停课。
(一)因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者学校安排的进修、调研 和学习等活动的。
(二)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上课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确属需要调停课的。
第六条所有调停课均需由主讲教师填写《XXXX大学调停 课审批备案表》,由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教务科研办公 室在该课程上课前到教务处备案。主讲教师如因病、参加重 要会议等原因需连续调停课4学时及以上者,需出具医院证 明和会议通知等材料。停课导致的所缺课时必须进行补课, 开课单位须严格监督主讲教师补课情况。
第七条调停课申请备案后,开课单位教务科研办公室 必须课前通知到上课学生和教学督导室。若遇特殊原因未能 在课前及时通知到上课学生时,须在正常上课时间到上课教 室当面通知。
第八条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学时数。主讲教 师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调停课学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数 的八分之一且不超过10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数的八分之 一或超过10学时的,开课单位应选派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 务处备案,该门课程不参加学生评教,不得作为原主讲教师 评奖评优、评定职称的依据。开课单位每学期的调停课总学 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该学期开课总学时数的5%。
第九条因教学需要调整授课时间、地点的,主讲教师 须课前在开课单位教务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重大活动安排停课而 未能足时上课者,开课单位须安排主讲教师补课。
第十一条对未在教务处备案擅自调停课的教师或教学 管理人员,学校依据《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X大发〔20XX〕29号)给予处理。调停课后未能补课者, 在核算开课单位教学绩效工资总额时,相应学时数予以扣 除;开课单位每学期调停课总学时数超过本单位该学期开课 总学时数5%的部分,在核算开课单位教学绩效工资总额时, 予以双倍扣除。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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