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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84529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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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在辐射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准确掌握情况、正确决策、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可参照执行。 一、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北京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保卫部部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部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主管副部长、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副院长、校辐射防护室主任、副主任。北京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 在接到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做好现场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 3. 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环保、卫生、公安)报告辐射安全事故情况,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现场处理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4. 组织协调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助和临时护理,并及时运送伤员到相关专业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救治。 5. 责成保卫部组织保安或值班人员保护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6. 责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组织人员迅速了解发生事故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员受到进一步辐照和放射性物质污染扩散。 7. 事故处理完毕后,恢复正常秩序。 二、辐射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中的辐射事故分级情况(附件2),结合我校辐射防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将辐射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 放射源丢失,包括放射源意外丢失和失窃。 2. 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指放射性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超剂量误照射。 3. 放射性核素污染,包括人员体表、体内意外受到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4. 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三、事故应急处理 1. 放射源丢失 (1) 发现放射源丢失后应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主任T校保卫部和校辐射防护室T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成员T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见附件3)。情况严重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校保卫部和辐射防护室。 (2)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和侦破工作。 2. 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 (1) 发现人员受到意外放射性照射后应立即切断辐射源并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主任T校辐射防护室T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成员T政府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校辐射防护室。 (2)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紧急护理,配合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 (3) 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安全处理措施,配合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 3. 放射性核素污染 (1 )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时,现场人员应保护现场、示警并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主任T校辐射防护室T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T政府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环保、卫生和公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校辐射防护室。 (2)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封锁现场,疏散人员,配合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人员采取紧急防护处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污染物处理、检查和救治。 (3)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配合环保主管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采取措施尽快清除污染。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方可解除封锁。 (4)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配合环保、卫生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4. 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1)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能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立即向校保卫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所在单位消防中控值班室、消防应急小组组长、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成员、校辐射防护室。 (2)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配合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止出现放射性核素泄露。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处理。 四、事故调查及信息公开 1. 辐射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完毕后,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配合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立即调查事故原因。 2. 辐射安全事故发生后,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应急保障、人员培训和演练 1. 应急保障。学校应落实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装备、器材和资金配备。 2. 人员培训。学校辐射安全事故相关应急人员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监测仪器、通讯及防护设施的使用和应急预案执行步骤等。 3. 事故应急演练。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附件1:应急装备、器材和资金 1. 辐射监测、防护设备和器具 放射性巡检仪、个人剂量仪、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应急车辆 校医院急救车、保卫部巡逻车、环保办运输车。 3. 安全保卫器材 消防栓、隔离栅、通讯设备。 4. 应急专项资金 学校应备有10万专项应急资金用于演练器材的消耗、人员的培训,以及处理事故应急支出。 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1) 1、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II级) (1) 1、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1) 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IV级) (1)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3:常用联系电话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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