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份公司章程(发起设立)
股份章程
〔仅供参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状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通过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实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发起人1XXXXXXXXXX
发起人2XXXXXXXXXX
发起人3XXXXXXXXXX
XXX
第十三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状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当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当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够《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使命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执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储存。
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假设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将该款的无关内容删除〕。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使命。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董事会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使命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本条的上述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当。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够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需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展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以下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 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载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八条公司指定XXX报纸和XXX网站为刊载公司公告和其他必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必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XXX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状况。
第六十五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通过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乱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必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变更为股东订立〕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或出席股东大会董事签字〕:〔公司设立适用〕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变更适用〕
股份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照文本适用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不适用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本章程参照文本仅供参照使用,发起人〔股东〕起草章程时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状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