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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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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终止、解除劳作合同通知书模板 变更、终止、解除劳作合同通知书 (格式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作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作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劳作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 终止、解除劳作合同通知书 (格式二)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作合同,现因劳作合同期满(或者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作合同。 依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 月工资 元人民币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劳作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 变更、终止、解除劳作合同通知书说明 劳作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作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作合同不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作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变更、终止、解除劳作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经劳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作合同可以解除。劳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作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作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作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作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作者本人:①劳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作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必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选用人员的,应当优先选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作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单位解除劳作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看法;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作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作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劳作者要求解除劳作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作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作合同约定支付劳作报酬或者提供劳作条件等状况时,劳作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终止和解除合同后,对劳作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作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作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作者工资报酬外,还必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用人单位支付劳作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经劳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作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九,劳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作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作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作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用人单位解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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