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火源及其管理.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83302 上传时间:2025-04-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4.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火源及其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火源及其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火源及其管理 (一)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火源   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火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产用火。如电、气焊和喷灯等修理用火,烘烤、熬炼用火,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火源。      2.运转机械打火。如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冲击、摩擦打火,转动机械进入石子、钉子等杂物打火等。      3.内燃机喷火。如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4.生活用火。人们的炊事用火、取暖用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5.静电火花。如输送中因物料摩擦产生的静电放电,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穿戴化纤衣服产生的静电放电等。      6.自行发热自燃。如因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7.电火花。如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8.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二)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火源的管理   1.严格管理生产用火。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别状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用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依据此规定,甲、乙、丙类生产车间、仓库及厂区和库区内严禁动用明火,假设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或防火责任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关于烘烤、熬炼、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固定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甲、乙、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并办理用火许可证。      2.控制各种机械打火。   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转动的机械设备、装卸机械、搬运工具,应有可靠的防止冲击、摩擦打火的措施,有可靠的防止石子、金属杂物进入设备的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3.严控机动车辆火星。   进入甲、乙类和易燃原材料的厂区、库区的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戴防火罩。      4.严格管理生活用火。   甲、乙类和易燃原材料的生产厂区、库区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防火标志,厂区和库区内不准抽烟,不准生火做饭、明火取暖和烧荒,进入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在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除要教育本单位职工、家属不燃放烟花爆竹外,还应积极与四邻单位和居民搞好联防。如要举办焰火晚会,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办单位应将所燃放的烟花爆竹进行实验和计算,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燃烧彻底,不得有阴燃物存在;应实地检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飞散距离,在爆竹飞散的半径范围内不得有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易燃原材料露天堆垛。      5.采用防静电措施。   运输或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都必须有优良的接地措施,防止静电聚积放电。进入甲、乙类场所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服。      6.消除化学反应热。   储存有积热自燃危险物品的库房,堆垛不可过高、过大,要留足垛距、顶距、柱距和检查通道,以利通风散潮和安全检查。同时,在储存期间要注意观察和检测温、湿度变化,防止化学反应热的积聚而导致自燃起火。关于遇空气可自燃的物品,包装要绝对保证严密不漏。要强化对遇水生热物品的管理。      7.严格电气防火措施。        8.采用防雷和防太阳光聚焦措施。   甲、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以及易燃原材料露天堆场、贮罐等,都应安设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甲、乙类车间和库房的门窗玻璃应为毛玻璃或一般玻璃涂以白色漆,以防止太阳光聚焦。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