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卫工农处处长
保卫工农处处长是本处室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在后勤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对公司内治安保卫、工农关系协调、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做到传达及时,落实迅速,定期向领导汇报治安保卫、工农关系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2条负责制定公司内治安保卫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报公司同意后,组织落实实施。
第3条制定本处人员业务学习、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4条积极做好矿区不稳定因素的防范,对重点人群、治安危险人物的控制、管理、帮教,消除公司不安定因素。
第5条制定严格的保卫措施,做好公司领导和职工的人身安全保卫工作。
第6条加强车棚管理,搞好一年一度本公司职工车辆的登记验证工作,做到按时准确。
第7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第8条协助生产技术处做好塌陷地的丈量、统计及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第9条合法合规处理采煤塌陷区对补偿工作,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稳妥办理涉农事务,保持良好的企地关系。
第10条 积极组织好公司范围内的普法、法律法规宣教工作。
第11条落实好矿区门卫管理,做好出入大门人员、车辆、物资及煤炭发运的登记、检查,确保准确,保护公司财物安全。
第12条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第13条完成公司领导交办其它的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长负直接责任:
(1)未组织制定本处室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落实的;
(2)未参加矿有关会议或定期召开处务会,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新的工作重点的;
(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公司经济损失的;
(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
第17条 矿区治安保卫、工农关系工作出现不稳定、不和谐,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的,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18条物资出门没有执行规定程序,没有办理相关出门手续的,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煤炭发运没有监督检查,运煤车辆在矿区内出现不听从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本处人员因个人因素工作出现失职行为的,处长负相应责任。
第21条在本处室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处长负领
导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相应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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