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第一章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
一、采购计划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报领导审批。
二、急需物资和零星材料,由使用单位所属部门经办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领导审批。
三、日常及其它零星物品的申请,由各使用部门报综合办统一申请,经综合办领导审批后,报领导审批。
四、提高计划的科学使用性,各单位的生产、机电、供应等部门共同参加物资需用计划的制定,减少临时追加计划。
五、物资采购必须以生产单位提出科学的、正确的管理计划为依据,不得无计划采购,不得超计划采购和少于计划采购。
六、采购人员对不合理的计划有权提出异议。
第二章 物资采购制度
一、采购人员采购材料、设备应货比三家,货找源头,择优择物资供方及供货商。采购人员在供货商原处应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和技术证明凭证进行验证。
二、物资批量采购应签订采购进货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符合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制。
三、采购物资到货后采购人员应随货同行物资凭证和相关资料传递给仓库保管员。
四、对拟采购的材料、设备单项材料或设备采购和超过50元人民币的,由采购员货比三家询价后,上报分管领导及领导确认价格方可采购。
第三章物资验收管理制度
一、采购物资入库时,保管员要及时通知申购部门、生产技术科等相关人员到场一起参加验收,按照采购清单对清点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是否与计划合同及购货凭证相同。保管员参加验收部门的人员均在验收单上签字,并作为财物部门付款的依据。
二、用于矿山的材料、设备,采购部门需按照规范要求供应提供煤安标志,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书,交相关领导保管。
三、验收出不合格的物资,保管严禁接收,并同时报告供应部门处理。如发现保管员未验收的物资入库,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保管员全权负责。
第四章库房工作管理制度
一、设立材料台账,台账必须注明该材料的进厂日期、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批号、质量验收结果等信息。同时将生产厂家提供的合格证、质量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
二、凡入库物资必须与到货计划核对,及时按材料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等详细记录登记入库。
三、到库材料如有数量、质量不符,库管人员做好记录,
单独存放,并与经办人及时查清处理。
四、材料入库后,应在当日内办理手续,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或暂估单。
五、库房对材料的保管应分清物资类别、规格进行码放。
六、保管员要经常到库核对、检查或盘点所管物资,发现盈亏、损坏,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调帐。
七、执行年终盘点制度,写出盘点表,报财务部门,材料主管,主管领导。
第五章出入库制度
一、各部门领用物资时,需填写领料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到仓库领取,领取物资时要有发料人、领料人签字。
二、保管员应严格遵守先办理领料手续后发货的原则,严禁先发货后补办手续和自行发货,特殊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三、物资的领用、发放需按“先进先出、计划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进行发料。发料时要“一核对、二签字、三计帐、四盘点”的程序,避免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锈蚀、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
四、设备、配件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其中工具必须建立工具领用卡,规定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实行以旧领新制。因客观原因确实因无旧件退库的,必须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方可领用。
五、劳保用品的发放,按照公司劳保发放规定执行。(安全帽,棉衣棉裤24个月发放一次;工作服,雨鞋12个月发放一次。)工作未满6个月的人员劳保用品费用一律自负。以上用品领用劳保用品的由各单位部门申请,综合办审核,领导批准。
六、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帐薄,保管员按月核对帐务,按时填报材料购物、消耗日报表,保管员需半年、年终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财物相符、帐卡相符、卡物相符。
七、借领、借发物资退库时物资必须完好,物资退库单要与原领料单内容相符,保管员要进行认真验收,若物资质量不符时不予退库。
第六章库房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库管保管须知道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及保管、保养知识,识别常用标志符号,熟悉保管制度,真正做到材料入库有验收,保管物品有条理,发放材料有手续,严格掌握库存数量和库存最低基数,出入库、存相符,材料必需编号。
二、验收材料必须按发票及随货同行,详细核对规格化、型号、数量,及时填写入库凭证,签字后交采购报帐。
三、入库材料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主管负责人通报,等待解决处理,采购员物资入库必须货单齐全,否则保管员有权拒收物资。
四、凡入库的零部件一定要按系列、按型号、按规格摆
放整齐,经常保持库内卫生清洁、整齐、集中,严禁闲人停留。经常检查库内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勤学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六、所有材料必须有相关领导批准,按计划发放,领取人必需签字。
七、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采购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实用、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对购进物品做到票、证齐全,票物相符,报帐及时。
二、熟悉和掌握市场行情,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注重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市场价格和有关信息,合理安排采购顺序,对紧缺物资和需要长途采购的原材料,提前安排采购计划,及时购进。
三、严把采购质量关,物资先选样品供使用部门审核定样,购进大宗物资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合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与验收保管人员的协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物品保管方法,防止物品保管不妥而损失。
五、加强采购计划性,克服盲目性,项目部提出材料计
划经领导审批后,再进行采购。
六、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仓库防火、防盗、防腐措施
一、物资,设备及产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对入库人员采用严格监督,不允许任何人带入火源。
二、增加防火意识,不断完善防火设施,对仓库内设置的消防器材,如水桶、铁锹、灭火器、沙袋等不得做其它用途或任意乱动。
三、经常检查各种电源和线路,消除隐患,做到人走灯灭,切断电源,关好门窗,设置防盗报警装置或电视监控系统。
四、露天存放的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必要时加设围栏或集中捆扎以防盗,并加盖棚布以减少雨淋锈蚀。
五、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第九章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一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地址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二条、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内容。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五条、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在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九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和招标小组成员参加。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应当由有关技术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招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招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二十三条、招标小组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招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小组应当
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贿赂。
第二十六条、招标小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标和评标的全过程应当详细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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