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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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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 25 )规定的分类标 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四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验条件及要求制定具体的化学危险品使用细则,但不准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五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 第六条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用时必须二人以上在场,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用。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条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单位对该类物品的购置、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要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安排经培训有资质的专人管理。记录要长期存档保管,必须账、物1%相符。 第十二条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四章化学废物的处理 第十三条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第十四条剧毒品的处理,须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五章安全培训及安全员 第十五条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或生产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六条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七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备案,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单位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六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和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防辐射、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不许带出实验室,任何个人私自存留、藏匿危险化学品,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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