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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设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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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制定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制定证书等级: 发包人: 制定人: 签订日期: 目录 第一篇协议书 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篇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篇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一篇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制定人): 通过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陈列制定邀请投标,确定由发包人广州市档案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制定人广*力天展览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鉴于甲方拟建设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并通过2011年6月30日的邀请投标比选接受了乙方为本工程的制定单位,以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为本工程制定所作的报价。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陈列制定 2、工程地点: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南五路。 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4、工程总投资:约为人民币815万元(含施工、制定)。 二、以下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3、协议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制定工作大纲、实施进度计划、各专业制定人员资格、资质、分工责任表; 7、甲方关于本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文件; 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三、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术语的含义相同。 四、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鉴于甲方将依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承诺,确保全面正确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制定。 六、鉴于乙方将依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制定,甲方在此承诺,确保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支付制定费给乙方。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案号:备案日期:20年月日 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1.1本合同约定项目:指由甲方招标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制定项目。 1.2制定:指承揽本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的制定并交付制定成果的行为。 1.3甲方:指招标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4乙方:指投标中标并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制定单位。 1.5制定单位:指由甲方委托的承当本工程勘察制定单位。 1.6工程投资估算:指以方案制定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甲方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件。 1.7工程概算:指以初步制定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甲方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件。 1.8工程预算:指以通过甲方及施工图检察单位检察的施工图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有关方面检察通过的文件。 1.9勘察制定文件:指乙方为本工程勘察制定的勘察制定成果,含:勘察报告和勘察制定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1.10不可抗力:指(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2)政府关于本建设项目政策的重大调整或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11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12项目确保费:指为了确保项目的勘察制定质量,甲方依据乙方的勘察制定质量,按甲方制定的相关考评办法向乙方支付的费用。项目确保费上限金额=以经审定的工程概算(没有概算的以预算为准)为基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公布的《工程勘察制定收费标准》计算的工程勘察制定收费基准价×初步勘察制定、施工图勘察制定阶段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85%)×10%。 第二条适用法律和语言文字: 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2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以汉字书写、解释、说明。 2.3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双方另有约按时除外。 第三条制定管理模式: 采用乙方管理、甲方管理二级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本合同依据以下文件签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市场管理规定》。 4.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制定管理法规和规章。 4.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制定内容 序号项目名称阶段规模及投资制定内容 1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陈列制定方案修改、初步制定45万元陈列提纲、陈列方案修改完善,陈列工程方案初步制定、深入方案制定、施工图制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过程驻场配合、指导与监督,配合完善完工图。 第六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制定任务书12011年7月10日 第七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制定资料、制定文件、份数及时间: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方案制定(修改)102011年7月25日所有项目 2初步制定及概算202011年8月5日所有项目 3施工图(送审)62011年8月25日所有项目 4施工图报建(建筑)122011年8月25日所有项目 5施工图制定及预算252011年8月25日所有项目 6施工图招标252011年8月25日所有项目 7其他制定文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份数提交 注:上述文件份数,甲方有权依据实际必需要在增加或减少3份的范围内调整,乙方不得要求另外加收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制定费及其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的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定。 9.1.2甲方变更委托制定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制定必需返工时,双方除必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制定费。 9.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按时间提前交付制定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依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9.1.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报告、制定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通过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制定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9.2乙方的责任: 9.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制定要求,进行工程制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制定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制定采纳的主要技术标准:国家现行勘察制定规范、规程、标准。 9.2.3制定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 9.2.4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9.2.5乙方交付制定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制定检察,并依据检察结论负责对制定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按时限交付制定资料及文件,项目在一年内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制定交底、处理有关制定问题和参加完工验收。如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必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状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制定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当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10.2乙方对制定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制定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用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制定费。损失严重的依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0.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制定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制定费的千分之二。 10.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其他: 11.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1.2乙方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所采纳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规定乙方交付的制定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具体约定为:所有制定文件折算为a2规格,2.0元/张进行按实结算,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可报销凭证。 11.3本工程制定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制定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视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汲取承当有关制定任务的人员参加。 11.5甲方委托乙方承当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篇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章制定依据 第一条制定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相关的工程制定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关的工程勘察制定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甲方提供的制定任务书; 1.3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4甲方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规划制定要点; 1.5甲方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1.6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项目基础资料; 1.7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8制定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看法,政府或甲方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甲方发出的阶段性书面看法,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9乙方参加投标的方案、甲方提出的修改看法,版权属于甲方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章制定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制定范围和内容: 2.1制定范围: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展厅、历史档案展厅及临时展厅,陈列面积约1800平方米。 2.2制定内容:详见制定任务书。 第三章制定文件的交付 第三条制定文件交付的形式和份数: 3.1制定文件包括制定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3.2具体图纸要求如下: 3.2.1展厅总体布局平面图、总流线图、各展厅平面布置图,参观流线图、各展厅的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天花制定图等至少各1张。 3.2.2亚运档案基本陈列厅(八个部分及序厅、序篇和结束厅共10个空间)每个空间平面布局图、轴侧图、立面图、天花制定图、展线版面图(版式图应包涵中英文双语说明)各1张,局部三维表现图每个空间至少2张。 3.2.3亚运档案基本陈列中序厅、结束厅、二层与三层连接坡道三个重点部位的平面图各1张,轴侧图各1张,创意三维表现图每个点至少3-5张。 3.2.4场景、艺术品创意三维表现图,声、光、电等多媒体创意三维表现图,依据制定必需要补充说明的三维表现图图等;投标单位基于对展览内容的理解自行选择创意点,每个创意三维表现图至少3—5张。 3.2.5亚运档案展厅亮点制定平面图、轴侧图、立面图各1张,创意三维表现图各3张。 3.2.6历史档案专题陈列(3个部分加序厅、结束厅,共5个空间),每个空间平面布局图、轴侧图、立面图、展线版面图、天花制定,各1张,场景、艺术品创意效果图,声、光、电等多媒体创意效果图,依据制定必需要补充说明的效果图等各3张。 3.2.7临时展厅平面布局、轴侧图、立面图、天花制定图各1张,三维表现图3—5张。 3.2.8各展厅展柜展墙展台平面图各1张,立面图各2张,效果图各2张。 3.3甲、乙双方取得制定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3.4乙方自行承当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制定文件、资料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制定文件交付地点: 乙方将制定文件交至甲方日常办公所在地或甲方临时指定的地点。制定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制定文件交付时间: 5.1制定总说明必需于2011年月日之前交付。 5.2制定资料,必需按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时间提交。 5.3应提供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地震影响及场地地质灾害评估资料。当必需进行抗震评估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勘察、评估工作。 5.4乙方在展开各个阶段工作前,向甲方提交各阶段的工作大纲一式四份。 第四章制定费 第六条制定费 6.1制定费金额: 本工程制定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建设部2002年公布的《工程勘察制定收费标准》计算,本工程制定费暂定45万元,其中包涵视察费(3万元)及预留金4.5万元。上述费用包括本制定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制定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及与本项目制定有关的其他费用,同时包括因工程延期必需乙方在延期期间的现场制定指导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其中预留金用作方案制定费,方案制定占全部制定工作量比例为10%,方案制定费不下浮为人民币4.5万元,全部用于投标经济补偿,分配办法如下: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2万元;给予评审排序第其余2名的投标人分别1.25万元;给予评审排序第3名的投标人1万元;,共2.5万元。 6.2制定费结算: (1)本合同制定费在合同执行期间,除按本专用条款6.1条结算制定费外,不因制定难度的变化、制定变更、工程结算造价等任何其它因素调整制定费; 6.3制定费的支付方式: 签订制定合同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 施工图检察通过1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80%; 工程完工验收时,累计支付95%; 缺陷通知期为完工后365天,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制定费全部付清。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第五章制定投资控制 第七条限额制定: 7.1本项目必需按照甲方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执行限额制定。在确保制定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投资限额进行制定,严格控制初步制定和施工图制定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7.2乙方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展开制定,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制定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制定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7.3乙方在限额制定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手段,对制定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需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7.4乙方有关制定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制定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甲方审批同意。 7.5乙方未通过甲方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制定,视为违约,应承当相应责任,并从总制定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制定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限额制定应贯穿工程制定的全过程。制定人在方案制定阶段,应同时进行投资估算;在初步制定阶段,应同时编制制定概算;在施工图制定阶段,应同时编制施工图修正概算。制定概算突破限额制定指标的,制定人应重新进行制定。 概算文件准确性: 制定人应按制定会审纪要要求对制定概算文件进行修正。如发生由于制定文件编制深度未达到而影响制定概算的准确性的状况,制定人应无条件对制定作出完善,并承当由于制定修改调整造成制定进度延误的责任,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有权扣除制定合同基价0.1%的制定费。 对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优化要求,在规范同意范围内,制定人应遵照执行;如该变更或优化经证实可实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或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提升功能的,制定人不得收取变更费用。 对工程制定、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人应及时处理,最长处理时间不应超过7天。 制定人的各专业制定人员安排详见附件一,制定人变更制定项目负责人应报发包人批准,制定人变更专业负责人或专业制定人,应在变更前将相关人员的资料书面报备发包人。 第八条制定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8.1制定方案必需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制定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纳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8.2在确保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制定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制定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甲方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制定成果能充分体现制定优化的原则。 8.3乙方必需对制定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需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体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制定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必需要。关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确保制定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必需要增加的,必需报甲方检察,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8.4为确保制定优化和投资控制,乙方必需对整体制定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项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甲方确认。 8.5乙方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纳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存技术经济资料,推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别状况必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未通过甲方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8.6乙方未通过甲方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制定,视为违约,应承当相应责任。 第九条概算: 9.1乙方必需在方案制定检察、初步制定检察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制定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9.2制定概算的起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起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需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他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9.3乙方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制定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9.4制定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必需要编制,单体、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需统一,编码必需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必需要,方便甲方依据工程招投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9.6甲方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检察乙方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乙方必需对初步制定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制定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制定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制定质量标准。甲方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制定费用。 第十条制定变更: 10.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制定变更,由甲方制定《变更管理办法》规范此类制定行为,明确制定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处理原则。 10.2乙方承诺能够依据工程必需要修改制定,对所承当项目制定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制定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必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六章制定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制定质量的组织确保与人员管理制度: 11.1乙方应依据制定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制定展开的必需要,确保不同制按时段制定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1.2在制定高峰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必需集中力量确保制定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制定工作的,甲方有权依据实际状况扣减制定费、解除合同等。 11.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乙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制定项目负责人为,职称,并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其制定经历为年,且担任过大型建筑工程的制定总负责人。 11.4乙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各制定专业负责人为职称或以上,制定经历在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另外配备1名工程师。 11.5乙方承诺依据工程必需要和甲方要求,每专业指派一名工程师提供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 11.6制定项目负责人,各制定专业负责人,主要制定人员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当任务的制定、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11.7乙方须报送制定项目负责人、各制定专业负责人、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人员、其他参加制定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中负责的制定任务等资料(详见附件)。 11.8乙方必需确保参加本合同约定项目制定人员的稳定性。乙方如必需改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主要制定人员、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甲方认为制定项目负责人、各制定专业负责人、主要制定人员、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人员不称职时,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改换,改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制定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改换人员须先经过甲方确认。假设乙方对甲方要求改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假设经复议后甲方仍然要求改换,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改换,否则视乙方该人员从甲方发出改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1.9乙方必需强化制定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制定人员必需共同遵守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1.9.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1.9.2禁止向甲方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制定变相推销; 11.9.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制定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1.9.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袒护或以次充好,提升产品验收级别; 11.9.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袒护及验收; 11.9.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1.9.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升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1.10凡背离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状况,追究乙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制定质量控制: 12.1制定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及甲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乙方应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12.2甲方要求乙方在制定过程中合计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制定方案、施工方法,乙方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采纳,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制定。 12.3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制定而不是科研开发制定,原则上要求所采纳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关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乙方必需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施行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照。 12.4乙方应强化制定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纳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制定的运用,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提出标准化制定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乙方积存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制定水平和工作效率。 12.5如果乙方交付的制定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制定文件交付给甲方,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当相关违约责任。 12.6甲方重视处理好投资、制定费和制定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制定人员在确保工程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制定费与制定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制定取费上的不均衡。 12.7对制定创优,完成状况甲方满意,并表现特别取得一定实际绩效的,甲方给予乙方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3.1制定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制定要求或价格高时,应由乙方事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可合计选用进口材料、设备。制定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3.2关于由甲方推举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乙方须帮助甲方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看法,甲方不必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乙方原则上须向甲方推举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看法(必要时还须提供所推举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举材料不能含有倾向性和排它性,乙方不得推举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乙方应提前取得甲方的认可。 第七章进度控制 第十四条开始和完成: 乙方必需在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开始和完成制定,但依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 第十五条进度计划: —8月25日进行深入制定; 2011年8月5日—2011年8月25日,提交施工图、编制施工工程预算、工程工作量清单、材料设备表; 2011年8月25日—9月30日,配合投资方进行施工招标工作; 2011年10月—2011年4月,施工现场指导、监督和修改制定方案; 2011年4月,编制施工完工图。 15.2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制定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哪些制定文件、图纸,经甲方检察、平衡后执行。乙方依据制定进展编制制定计划,以使制定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甲方及时与乙方协调。 15.3制定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需合计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必需要的有关制定文件。 15.4乙方编制的制定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具体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按时间提交相应的制定成果。 第十六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 16.1甲方按进度计划检查制定完成状况,检查内容包括制定进展、制定质量、限额制定落实状况、制定成果提交状况等,发现问题,有权催促乙方采用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改正。 16.2乙方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展开和组织制定工作,接受甲方依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勘测制定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16.3乙方依据制定展开状况编制月度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制定信息,协助甲方掌握制定工作的整体进展状况。乙方每周按要求向甲方报告进展状况。甲方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乙方执行。 16.4关于乙方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甲方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看法,必需要甲方协调的,由甲方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关键点控制: 17.1甲方对关键点的制定工作重点检查,依据制定进展的实际状况提出相应的看法、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乙方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布暑。 17.2甲方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当乙方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制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乙方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甲方决策不合理的,乙方有责任告之甲方,发生合同外费用的,必需事前提交甲方确认。 17.3乙方应当依据制定行为制定制定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制定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制定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 17.4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确保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制定工作的必需要,确保关键点的制定工作按计划完成。 17.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制定进度的,甲方关于消除影响、确保进度的措施、指令,乙方必需采用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十八条制定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 18.1除甲方已批准的制定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必需要的相关的制定图纸。 18.2制定要合计工程实施的必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依据工程总体策划合计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必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制定文件。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9.1甲方的权利: 19.1.1享有乙方制定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19.1.2乙方在制定进度、制定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按时,甲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甲方还有权将乙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状况。 19.1.3甲方有权聘请制定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制定咨询,乙方应接受该制定咨询单位按照相关制定咨询法规和甲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工作。此外,甲方还有权聘请国内甲级资质公司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制定监理,乙方应接受该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看法。 19.1.4制定变更的审批权,制定进度的监督权。 19.1.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甲方的权利。 19.1.6如必需另择制定单位进行专项工程制定的,由乙方直接委托专项工程制定人,但选取的专项工程制定人必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专项工程制定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专项工程制定人。 19.2甲方的义务: 19.2.1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19.2.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制定费。 19.2.3甲方变更委托制定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制定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 19.2.4假设甲方负责提供材料的,应依据乙方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实,派人与乙方的人员一起验收。 19.2.5按合同约定的制定进度和阶段及时将乙方提交的所有制定文件转送相关部门审批,并依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期交付而影响乙方工作,则乙方有权要求支付受影响时间的赶工费。 19.2.6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按时间提前交付制定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制定周期。 19.2.7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制定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每次制定会议纪要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向乙方发出。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乙方的权利: 20.1.1按时收取制定费; 20.1.2拥有制定成果的署名权; 20.1.3在制定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状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20.2乙方的义务: “一流的制定〞的要求。 20.2.2禁止乙方转包制定任务,未通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制定任务。 20.2.3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不少于本合同制定费的10%。 20.2.4乙方制定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制定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同时列出本合同约定项目制定涉及到的具体的勘察制定规范、规定及标准。 20.2.5制定必需体现政府和甲方的意图,针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特点编制具体的工作大纲,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制定质量负责。 20.2.6甲方因特别专业委托他人制定,乙方须积极配合。 20.2.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合计,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制定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 20.2.8制定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以及水利、通航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 20.2.9对涉及建筑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必需提供制定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甲方在必要时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乙方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20.2.10未通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批准的制定作重大修改、增减或删除。 20.2.11在制定及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充分尊重和理解甲方、代表甲方的制定咨询及制定监理公司(如果有)对制定提出的书面看法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20.2.12在制定各阶段,乙方应依据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看法,及时修改、完善制定,负责完成由于制定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20.2.13乙方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水利、航运、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制定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确保制定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检察。 20.2.14乙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制定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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