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
第七条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3、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劳动组织不合理;
8、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0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八条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 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业伤亡事故
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至3人(包含3人);或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一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2至5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
上;或死亡2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含50户);直接财产损失1万以上(含1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含30户);直接财产损失30万以上。
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
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至10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一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交通事故
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人以下(含2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至10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
一-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第九条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协调部门,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1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按事故大小,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成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和建议;
4、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处罚条例,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汇报、结案、材料归档
1、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时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协调部备案。
(1) 事故单位报告;
(2) 事故证明人(2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3) 当事人的自述或询问笔录;
(4) 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
(5) 诊断证明书;
(6) 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7)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8) 事故责任者的检查等。
3、事故的统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对于安全事故的高发点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安全协调部应将每起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内容进行档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终将半年和全年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高发的事故、危险源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事故的结果处置
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需要罚款的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出示罚款通知,财务科执行,罚款金额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五条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获奖的基本条
件: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0.1%,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获年度安全奖的单位需完成相应的生产计划任务。
第十八条凡达到安全获奖条件的部室、工区,必须在考核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报项目部安全协调部(附单位在册人数),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项目部通报表彰,并奖励。
(一)获年度奖的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元,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责任大小,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奖励20元;小组成员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安检人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奖励条件:
(1) 、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 、全年员工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 、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
(4) 、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
(5) 、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对本项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达到以上条件,则给予全额奖励,即对组长给予40元的奖励,对副组长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对成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四条,按全额奖励的8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三条,按全额奖励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两条,按全额奖励的4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一条,按全额奖励的2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由单位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生产红旗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安全生产红旗班组"的班组给予50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兵”的个人给予10元的奖励,并颁发锦旗或证书。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视其是否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损失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从事本职工作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元(包含1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一30元(包含30元)之间的,超过1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50元(包含50元)之间的,超过3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一5元的,超过5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元(包含1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30元(包含30元)之间的,超过1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50元(包含50元)之间的,超过3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5元的,超过5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3)、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元(包含1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30元(包含30元)之间的,超过1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50元(包含50元)之间的,超过3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5元的,超
过5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2、罚款
(1) 、发生事故造成轻伤1〜2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5元和行政警告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3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 元。
(2) 、发生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6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10元和行政记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8元和行政警告处分;一定责任者罚款5元和通报批评。
(3) 、发生事故造成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含1人),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主要责任者罚款30元和留用察看处分;次要责任者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并罚款2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1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3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2无,并给予通报批评。
(5)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罚款8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5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负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8元,并给予地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所发生的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全部自负.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元(包含1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30元(包含30元)之间的,超过1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50元(包含50元)之间的,超过3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5元的,超过5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
(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元(包含1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
30元(包含30元)之间的,超过1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50元(包含50元)之间的,超过3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5元的,超过5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4) 、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元(包含1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30元(包含30元)之间的,超过1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50元(包含50元)之间的,超过3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5元的,超过5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5) 、对事故损失有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50%加上总损失金额中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做为损失金额,套以上
(1)〜(4)项标准进行赔偿。
2、罚款
(1)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给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5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元。
(2) 、发生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10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5元。
(3)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30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20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元.
(4)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50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30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元.
(5) 、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发现或者检举核实,对责任人处以5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者,在处以5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按以上(1 )(4)项对照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项目所辖单位发生责任员工伤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凡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每负伤1人处罚1 元。
2、凡发生一次员工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每重伤1人处罚2元;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1至2人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处罚5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当月岗位工资70%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50%和计件工资.
3、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3人(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7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三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两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一个半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
4、凡发生作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罚3元;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每死亡1人处罚5元,对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者参照上述2、3款办理。
5、对机动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撞坏输电、通讯线路和施工挖电缆、光缆,履带拖拉机压坏公路以及造成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
第二十五条发生多人负伤或死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项目部,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期结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元.
第二十六条对窜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一旦发现或经检举核实,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至50元。对责任人处罚50元至5元。
第二十七条对隐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隐患危及的轻重程度,对照整改条款对责任单位每一项处以5〜1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漏报、谎报、隐瞒事故不报,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或经举办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单位和个人事故期间所得安全奖外,并再以奖励等额处罚;同时,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赔偿和处罚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每件事故另加罚1元,通报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归入项目部当年支出,由项目部根据考评结果直接奖励。
第三十条项目部的安全质量奖励指标由财务部管理,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缴项目部财务部,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责任员工的赔偿和罚款由财务部直接收取或从其工资和奖金里扣除,具体处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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