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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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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分为: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二)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的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第四条所列审计类型分类的具体内容进行: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 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 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 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 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 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 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 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 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 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 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 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 规定; 7. 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8. 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9.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 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 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 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 科研经费控制本(财务账号)等其他相关资料。 6. 特殊情况应提供有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7. 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 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 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 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7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 各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主管部门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20个工作日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 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3. 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 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 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 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向,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临时需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 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为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打下基础。 3.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4. 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5. 在审计过程中,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6"艮据本规定第五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7. 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8. 审计部门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9. 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或进行通报。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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