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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规程(doc 15页)
员工薪水管理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薪水,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薪水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薪水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薪水,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薪水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作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薪水,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薪水。
第五条 薪水结构如以下图所示:
基本薪水 特别作业津贴 责任津贴 房屋津贴
扶养津贴 交通津贴
第六条
1.薪水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薪水时,要具体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薪水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以下各项规定,从薪水中直接扣除: 1.个人薪水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基准薪水
基准外薪水
时间外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津贴 不按时勤务津贴 特别勤务津贴 假日勤务津贴 补休津贴 调职津贴
奖金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领取薪水时,必需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核查。
第十一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薪水超领时,应马上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薪水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员工对薪水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薪水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薪水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薪水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6日到该月的15日;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如遇支付薪水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薪水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员工或领先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扶养家属,碰到以下非常状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薪水,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薪水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扶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薪水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薪水。
第十六条计时薪水通常作为计算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薪水的基准额〔即小时薪水额〕等于每月基准内薪水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 [1年〔365日〕一休假日〔101日〕]X 8小时÷12月= 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以下规定的员工薪水,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2.按日计算薪水方法
〔l〕符合上述〔1〕、〔2〕、〔3〕、〔4〕项规定的员工薪水= 基准内薪水×[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扶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依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别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别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依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以下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薪水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薪水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姻或丧假〕时的薪水,可按平常勤务时的薪水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依据劳作法所规定的产假天数,按平常出勤时的薪水给付。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时的薪水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关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薪水。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继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关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薪水按以下方式扣除:缺勤薪水扣除额= 基准薪水×[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薪水。
第二十一条试用时期的员工薪水,按基准内薪水的80%给付。
三、基准内薪水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以决定其基本薪水标准。
2.凡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按55岁时基本薪水的84%给付。
第二十三条关于从事特别作业者,以及必需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及营业所的员工,依以下标准给付责
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1500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1000元。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以下标准给付用屋津贴:
1.有扶养亲属者,每月津贴1000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500元
3.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500元。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于须扶养亲属的员工,依以下规定给付亲属扶养津贴:
1.扶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关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证的员工给予津贴,下述亲属为给予扶养津贴的对象:
①配偶;
②满60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满18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④扶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扶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实其扶养人并未受他人扶养或救济金补助。
〔3〕关于同一扶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扶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扶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扶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1800元。
〔2〕扶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500元。
〔3〕扶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400元。
第二十七条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时,按以下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适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①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②个人以同学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人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予100%的津贴。
③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④大众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假设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薪水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薪水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必需要,必需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薪水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务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薪水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因不按时勤务、必需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薪水额×130%作为不按时勤务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
贴者,则不再支付不按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从事特别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以下方式支付津贴:
1.以8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800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100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薪水的50%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p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薪水未满20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元。
〔2〕基本薪水超过20000元,未满25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3〕基本薪水超过25000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必需要必需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薪水以计时薪水×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必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薪水以计时薪水×200%作为延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假设在翌日挪给补休时,给予计时薪水×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两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350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300元的保管费。
五、加新
第三十五条
1.公司依据营业生长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2.加新原则上以基本薪水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凡去年年底前进人公司的员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公司依据和工会契约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以下比例核算。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关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因生产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以55岁平均加薪额的75%作为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具体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生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依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原则上在9月支付。
二.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四十条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3月15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奖金给付的标准是依据与工会契约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以下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基本薪水×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扶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以下方式计算: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生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出勤率= 1 –生病缺勤日数/该年度所定的工作日数
生病缺勤日数= 一般缺勤日数×1.5 + 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是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奖金。
〔5〕因公殉职员工,其奖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并发放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业律出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薪水的60%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契约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关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关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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