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第一节项目质量控制要求
一、质量控制原则
序号
控制原则
说明
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装修工程是一种特殊商品,应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控制核心
人是质量的创造者,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动力,发挥人的积极性,处理好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方面的关系,增强人的责任感,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
坚持以预防为主
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同时严格对工作质量、工序、质量和中间产品质量的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
4
坚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的检查,以数据为依据
第二节装修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装修工程质量事故按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额度以内的质量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上的事故。
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技术原因、管理原因和社会经济原因。技术原因是指在工程实施中由设计、施工在技术的失误而造成的。管理原因是指工程管理上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
二、装修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
三、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
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的处理过程:发生质量事故T发出事故通知单T组织事故调查组T现场勘查、取证T必要时进行检测T分析事故处理方案T检查验收T提交事故调查报告T对责任人处理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T结案。
四、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 -21自22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基本指导思想: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基本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检量检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2. 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要求。
3)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
1)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①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②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③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④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简验方法,可选用全部检验方案;
⑤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2)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a )和使用方风险(或错判概率0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①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a和0均不宜超过5%。
②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a不宜超过5%, 0不宜超过10%。
第三节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与质量合格划分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可分为以下几个子分部工程: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砖(板)、涂饰、裱糊与软包及细部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再下分不同的分项工程。
一、质量验收检验批的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与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二、检验批质量合格条件
(一)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1. 主控项目
(1)主控项目验收内容:
1)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建筑设备的技术性能与进场复验要求。
2)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
3)—些重要的允许偏差项目,必须控制在允许偏差限值之内。
(2)主控项目验收要求:
主控项目中所有子项必须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指标,方能制定该主控项目质量合格。反之,只要其中某一子项甚至某一抽查样本检验后达不到要求,即可判定该检验批质量为不合格,即行使对检查批质量的否决权。
2. 一般项目
(1)一般项目验收内容:
1)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而放在一般项目中,用数据规定的标准,可以有允许偏差,并有不到20%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但也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50%。
2)对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
的数量来区分。
3)其它一些无法定量的而采用定性的项目。
(2)一般项目验收要求:
一般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抽查样本80%即以上(个别项目为90%以上)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质量指标。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二)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合格质量的要求,其实施工操作依据的技术标准应符合设计、验收规范的要求。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合格的前提。
只有上述两项均符合要求,该检验批质量方能判断合格。
三、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条件
(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注意:
(1)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
(2 )一些在检验批中无法检验的项目,在分项工程中直接验收。
(3)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内容及签字人是否正确、齐全。
(二)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合格条件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要求所含各分项工程施工均已完成,核查每个分项工程验收是否正确。
(2)注意查对所含分项工程归纳整理有无漏缺,有无分项工程没有验收。
(3)注意检查各分项工程是否均按规定通过合格质量验收,分项工程的资料是否正确。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质量控制资料完善是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对其核查有三个方面:
(1)核对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资料。
(2)在检验批验收时,要求检验批资料准确完整,方能开展验收。
(3)注意核对各种资料的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签字的规范性。
(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质量验收给出’好、一般或差’的总体评价。所谓’一般’,是指经观感质量检验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所谓‘好’,是指在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基础上,能达到精致、流畅、均匀的要求,精度控制好;所谓‘差’,是指勉强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但质量不够稳定、离散性较大,给人以粗疏的印象。
观感质量验收中若发现影响安全、功能的缺陷,有超过偏差限值,或明显影响观感效果的缺陷,应处理后再进行验收。
五、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过程有关问题的处理
1. 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第四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1自22年3月1日其施行。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材料的规定。
1. 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
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8. 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9. 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 现场配置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产品说明书配制。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规定。
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查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 因违反设计文件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4.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7. 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装修单位和土建承建单位做好工序交接。
8. 装饰装修工程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各方确认。
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
要求。
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修工程前完成。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使用和维修。
11. 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12. 装修施工环境温度不低于5C。
13.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4. 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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