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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安人员聘任合同书
为维护校园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学校决定聘任保安人员。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
身份证号:联系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合同期限
聘用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即聘用合同终止。
第二条工作使命和工资待遇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
(1)负责学校治安巡逻与防范,保证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严格并具体登记备案;
(3)配合学校检查安全隐患,展开法治宣扬和安全防范宣扬;
(4)协助学校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
(5)协助学校处置发生在校园的突发事情、应急事件,并及时控制校园类的各类紧急状况;
(6)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资待遇:
学校保安工资为1000元/人.月,另外为乙方购买一份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不另外建立社会保险且不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解除聘用合同时也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执勤装备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从事违纪违法犯罪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对乙方背离合同使命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对乙方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执行勤务时,必需着装统一保安服装、佩带标志,携带装备、服从领导;
2、乙方必需遵纪遵守法律、文明执勤、不得迟到、脱岗、不得有违违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3、乙方必需认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范行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制止外来人员引发的各类纠纷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报警和抓获,扭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对同学的打架、斗殴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
4、因乙方工作疏忽或失职直接给学校造成损失,如工作期间检查不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发生了盗窃、扰乱教学秩序、打架斗殴等事件,私自放进危险物品发生爆炸、中毒、砍杀等事故,私自放走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等,经查证属实,应承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乙方在职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婚丧假。但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予以开除,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二个月〕被证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校园保安与校方协商一致的;
〔3〕校园保安因工作失职给校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4〕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6〕身体素养差,不能胜任保安工作或因事假、病假一个月不能从事工作的;
〔7〕严重失职、渎职、徇私作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8〕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未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
六、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一式四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从鉴订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教育局和公安分局各一份,四份合同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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