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件编号:E0F/HYLHD-22-2021 版本号/修改次数:A/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公司仓库的管理。
4 程序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等制度;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仓库应参与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2 储存管理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2.2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2.3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4.2.4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4.3 装卸管理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4.4 电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5 火源管理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6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6.4 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7 奖惩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定后,给予相关表彰、奖励。
4.7.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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