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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74482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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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是指由各类经费购置或者其他渠道进入我学校,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核入库,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并服务于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相关统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前可行性论证、报废论证、共享调剂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指导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充分发挥贵重实验仪器使用效益,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交叉和“双一流”建设提供支撑服务; (四)统筹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并设立实验室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配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者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教学、科研需要。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机时饱满 (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8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教学、科研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拟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是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检测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检测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七条购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购单位需根据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前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开展相应工作,并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采购工作。申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论证内容可行、准确、真实和客观。 第八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应当及时、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或者技术协议完成验收工作。 第九条到货、安装或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实物与合同、技术协议等不符合的,申购单位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沟通协商,或者启动违约索赔程序。 第十条申购单位应当在验收完成后及时办理建账入库手续,同时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信息、管理信息、图片信息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论证资料和验收资料等录入“采购与资产一体化服务平台”,并做好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一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当充分运行使用,及时排除隐患,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章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采取“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管理原则,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负责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有效利用,推进仪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纳入仪器公共服务平台集中管理。如无正当理由,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不得拒绝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无偿开放使用相结合的开放运行模式,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收费全额缴交至学校财务部门,并按“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原则执行。服务收费单位根据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学校数据接规范要求的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开展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开放共享、收费结算和使用效益统计等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落实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专人负责管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其他人员实行许可上机制,未经培训合格不得直接上机操作。 第十六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实行资源有偿占用原则,学校制定颁布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收取管理办法,依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情况分类分级征收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资源有偿占用费。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当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者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当经仪器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免税进的仪器设备,在海关三年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者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科研仪器设备应当依照《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做好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一)建立技术档案,如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件、商务合同、中英文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验收报告单等,其有关重要信息需根据要求录入采购与资产一体化服务平台。 (二)做好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主机、附件、备件以及专用工具的保管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批准,不得私自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转移至校外其他单位。 (三)做好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运行、使用、维护、故障和维修记录,日常使用应当填写运行记录。已纳入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当使用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 (四)积极开展仪器设备操作培训,规范操作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相关制度应当放置于仪器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仪器设备防火、防盗、防爆、用电、用水、用气、辐射等安全管理工作。 (五)根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规定和要求,登录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处理预约申请、收费结算等有关业务。无正当理由任何仪器所在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合理共享使用仪器设备。 (六)定期校验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测试精度,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七)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维修,做好记录并存档。如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技术性能下降或者已无维修和利用价值,应当按照《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和《关于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的要 求,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八)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年机时利用率未达额定机时要求,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主动及时查明原因,加大开放共享力度并提出增加仪器设备机时利用率的举措。确无使用需求的,仪器所在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根据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共享调剂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调拨申请。 (九)按时、准确、如实、完整地填报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和绩效成果数据,并提供所填报数据的支撑佐证凭据等材料。 (十)发生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事故时,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立即向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交事故详细书面分析报告。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作为收取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资源有偿占用费和新购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实验工程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年度考核和评奖评优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和课题组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纳入仪器公共服务平台集中管理、共享共用。重点建设和扶持多学科支撑的科研平台、仪器中心和公共实验室,并给予开放共享的贵重实验仪器公共服务平台减免公房使用费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考核的内容包括:支撑学科交叉融合和学科建设、支撑人才培养和本科生科研实践情况、支撑重大科学研究活动情况、支撑校内外单位科技创新成效情况、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机时情况、校内外开放共享机时和使用收费情况、仪器功能开发、用户满意度反馈等。根据专用类和通用类仪器设备不同,考核内容有所侧重。 第二十三条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等工作。对使用率高、共享开放好、重视高精尖设备创新和先进仪器研究、重视新功能和实验技术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工程专业技术支撑队伍的建设,加强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培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考核和晋升办法。重视对研究型、开发型实验工程专业技术支撑队伍的培养,对其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仪器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鼓励。 第二十五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安装验收合格需立即投入使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投入使用的,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应当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开放共享,学校有权调拨调剂该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至其它单位,中止该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新购置同类型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论证申请。 第二十七条在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绩效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拒绝如实、完整填报数据的,一经查实将按零机时标准收取该仪器设备的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规范开展工作,不得私自利用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承接检测任务或者收取费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第二十九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因操作或保管不当损坏、丢失,或者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分别按照《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关于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贵重仪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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