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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经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间、假期规定和劳动纪律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综合部是主管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考勤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设置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部门经理要加强管理和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7时(含午餐、午休时间)。
第六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
第七条 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劳动力,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由所在部
门办理加班手续,写明加班人数、时间,报公司人事审核并计发加班工资。
第八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外勤纪律,外勤人员工作时间需按时到岗,次日因业务需要不能准时到岗的(外地出差除外),需提前填报公出单(附表),而双休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需准时到岗后再外出。外勤业务联系应说明去向,事毕即归;如到较远的地点联系工作,下班前不能及时赶回单位,应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如未按规定准时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岗等,一经查实均依照公司有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章 各种假期规定及请假手续
第一节病假
第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须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病假单、住院证明等),经部门经理事先(特殊情况上班第一天)书面批准同意方可休息,休假一次用完。
第十条 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根据嘉兴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期。
第十一条 员工工作当日外出就医,需经部门经理事先许可并事后提供就诊证明。
第十二条 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疾病需就地治疗休养者,应持当地县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并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要求并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就医或休养视为病假。请假最少以2小时为基本计数单位。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销假手续或接到公司体检通知未按规定参加体检以及擅自修改病历或证明的,作旷工或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疾病休假期间的工作待遇,按嘉兴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事假
第十六条 员工因私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报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报公司人事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作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事假以2小时为最小基本计数单位,累计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员工事假按月累计,满4小时扣发半天薪金(以当月收入总额计算)。
第三节工伤假
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应立即报告公司人事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并经相关部门鉴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后,方可按工伤处理,且需凭医疗机构的证明(急诊除外)休假。
第十九条 员工工伤痊愈后,如原伤复发,须经医疗机
构诊断证明,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才能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负伤在休息期间由于非因工而造成伤势恶化时,将停止一切工伤待遇。
第二十一条工伤假到期伤未愈,应及时到医疗机构治疗,并办理续假手续,如医疗机构证明工伤已愈,且可以上班而不上班者,经教育仍坚持不上班的,应由本人负责(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负伤休息期间的医疗、工资等待遇按《嘉兴市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婚假、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三条 本节所述的假期需凭相关证明,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休假。
第二十四条 婚假
1. 员工本人结婚,根据嘉兴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15天。婚假自民政局出具证明之日起一次性使用有效。生育后,不能再使用。
2. 员工子女结婚(初婚),可享受公假一天。
第二十五条产假
1. 产前检查,在医疗机构约定时间内进行,如约定在劳动时间内,作出勤对待;妊娠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对坚持上班的
职工,可照顾推迟半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
2. 女员工生育前后可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3个月以内30天,妊娠3〜7个月4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加假15天。晚育的(24足岁以上),以婴儿出生日期为准,女方增加15天,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产假工资根据嘉兴市《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哺乳假
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班劳动时间照顾授乳二次,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嘉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长假
女员工怀孕六个月以上或生育后因哺乳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请长假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予准假一至二年。其工资根据市劳动局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节育手术假
员工施行节育手术,凭医疗机构证明,假期作公假处理。
第五节丧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等直系亲属及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在本市的给假不得超过三天,在外地可酌情另加路程假(往返车船费由员工自理)。
第三十条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可照顾给假一天,在外地的,不另给路程假。
第六节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或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而不能利用公休日回家团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公司人事审批核准后,才能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30天探亲假(个别员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20天探亲假(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享受一次20天。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十三条 员工家属在当年因事、病、伤假和公出等原因,已经来本市与员工团聚(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与父母团聚二十天),不再安排员工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公假
第三十五条员工需在生产和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义务或参加社会活动等,应事前征得公司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报公司人事备案,一天以上报公司人事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员工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并作公假处理。非工作时间进行各项义务活动,不补假或补休。
第八节年休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十七条 员工休假通常由部门经理根据工作、经营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离开岗位休假,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公司人事备案。
第三十八条 员工年休假宜年内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可以分段休假(以半天为最小基本计数单位),但必须登记备案并报公司人事。
第三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当年休完年假的,应于年末由部门经理汇总未休年假情况并书面说明原因,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司人事核准备案后,当年未休年假最多允许3天延至次年使用。
第四十条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 .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章请假程序
第四十一条 员工休假,除公司统一规定的休假外,均须事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员工请假单”(附表),并经部门经理及审批权限人批准后方可生效。事前确因无法抗拒之原因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可能的时间尽早履行请假手续。审批权限人有权视具体情况不批准员工的请假申请。未经批准或应该而没有事先通知公司擅自离开岗位按规定将受到相应的严肃处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填写“员工请假单”,半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报正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请假,视假期的类别或时间的不同,填写“员工请假单”分别报部门负责人、公司人事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三条 供给关系未转入部门的借调人员的请假按上述规定由借入部门考勤。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并于次
月5日前将考勤统计表及休假凭证转交公司人事。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迟到、早退
1. 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岗的,视为迟到;无正当理由迟到的时间按事假处理,一个月内累计4次迟到者,视为事假半天,并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2. 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2小时内擅自离岗下班的,视为早退,一个月内累计3次早退者,视为旷工半天,并按公司有关奖惩条例处理。
第四十六条旷工
1.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或应该而没有事先通知公司(部门领导)而擅自离开公司办公场所(岗位)的,视为旷工。
2. 员工在请假手续中弄虚作假,经查明后,其已用假期可视作旷工处理。
3. 对员工旷工,公司将按相关奖惩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加班
1. 因非日常计划之特需工作,需要且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室)安排的员工加班和加点,视为加班;安排员工加班应适当予以控制,应符合《劳动法》及政府有关规定。
2. 下列情况,员工的超时工作行为不视为加班:
(1)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员、部分值班人员,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的超时工作行为。
(2)日常工作或计划安排的工作,即使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的。
3. 加班应由部门经理安排,并由员工填写“加班(暨调休)申请单”经公司人事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并审核、分管领导事先批准方为有效。
4. 对于经常自觉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其它休息时间工作以促进工作、项目完成的员工,在项目完成后,经部门经理书面申请、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允许适当安排一定的集中休假。
5.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当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附表一:员工请假单;
附表二:员工公出单。
附表一:员工请假单
员工请假单
(表单号:)Nq:
姓名
所属部门填表日期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公假;
其他(请说明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请假天小时
总经理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综合部(人事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1、本表除病、事假外,其他假别需先由综合部(人事)审核是否具备休假资格后再交部门及以上领导审批;
2、婚假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以备案;3、本表经审批后交综合部(人事)存档备案。
附表二:员工公出单
员工公出单
(表单号:)N:
姓名
所属部门填表日期
公出事由
公出时间
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公出天小时
总经理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综合部(人事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1、本表应如实填写公出事由;2 、公出回归后应及时销假;
3、本表经审批后交综合部(人事)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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