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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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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 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 说明: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 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外来施工作业管理等。 1. 动火作业:除装配车间外,工厂区内任何地方,在进行下列工作前,均需 申请《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 (1) 使用气焊或鼠弧焊机焊接; (2 )使用氧气、乙快切割; (3) 砂轮切割机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 (4) 敲击、凿孔、手工具等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2. 受限空间作业:任何人进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密闭或半封闭场所 等。 3. 高空作业:人员从事距坠落基准面高度 米以上高空作业。 4. 吊装作业:利用行车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5. 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 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6. 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是指在我公司内部进行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 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三、 所有危险作业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经审查、审批后方可 施工。 四、危险作业之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 1、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须由下列被规定的审查、审批人员签证后始得 生效: (1) 申请人填写并签字; (2)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并签字; (3) 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并签字; (4) 外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有外来施工作业时)。 2、 所有被授权审批安全作业证者,在审批之前必须确认现场环境设备施工等 安全无误后才可审批该项作业,并确实掌握及预防从事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状 况。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 1、 为加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厂为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的回收体系,延伸生产者责任,实施产品废弃 物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针对我厂用户的各种废固体综合情况进行回收处置并 再利用。 3、 由厂运营部全面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 等工作。 4、 厂业务部须会同运营部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联系,向其提供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通知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 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 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危险物转移联单的动作如下: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 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 单。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项目,并加盖公章,经交 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 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 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 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裁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 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 位。 (5) 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 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 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 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 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 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 在完成一次危险废物转移后,再由安保部与业务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 自留联复印,自留联原件交行政部存档,复印件由安保部存档。 (7)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 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 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5、厂相关人员的责任(1)安保部在厂长的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申领工作,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规定填 写、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 厂业务部负责与产生单位定期保持沟通,将产生单位废物产生量并与厂生 产部协调后,确定接受废物期限,保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顺利交接。 (3) 运输和押运人员必须及时查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认后进行运输,如发 现问题及时向安保部汇报,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和押运人员可以拒绝运 输,并向厂长和行政部汇报。 (4) 厂在接收危险废物前,由安保部核实是否与转移联单载明的内容一致,危 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同时与业务部协调产生单位重新做 好申报工作。 (5) 安保部与财务部共同制定内部统计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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