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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持竞争优势,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厂。
3. 内容
3.1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3.1.1交易经营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1.1与业务成交相关的要约、承诺类的来往信函电报、客户名单、邀请函等资料;
3.1.1.2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可行性报告;
3.1.1.3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1.1.4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1.1.5公司会议记录中的秘密事项;
3.1.1.6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1.1.7公司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
3.1.1.8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
信息;
3.1.1.9其它与交易和经营相关、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1.2管理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2.1电脑管理程序、数据库;
3.1.2.2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办法、管理决窍或知识成果、软件;
3.1.2.3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
3.1.2.4公司各类统计报表;
3.1.2.5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内部文件和资料;
3.1.2.6法律事务中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和仲裁、诉讼中的有关事项;
3.1.2.7审计事务中的有关的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
3.1.2.8其它与管理有关、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1.3技术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3.1开发中的产品、图纸、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技术、产品配方、化学公式、尚未申报专利的内部发明创造;
3.1.3.2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
3.1.3.3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制造技术、技术指标、技术文档、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
验数据、实验结果、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相关函电;
3.1.3.4其它与生产、开发技术相关,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2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
不宜公开对外的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3.2.1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3.2.2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2.3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2.4 “内部”是不宜公开对外的,公开后会对公司的形象、权益和利益产生不利后果的公司一般文件、信息和材料。
3.3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对第3.1条所列的秘密事项,按第3.2条的要求确定密级,并明确标识密级。
3.4保密措施
3.4.1对于密级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本着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3.4.1.1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携带、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
由各相关部门依据保密规定指定专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3.4.1.2绝密级的文件、资料非经董事长同意不得查阅、摘抄,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机密级文件、资料非经总经理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摘抄;秘密级文件、资料非经副总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内部文件、资料由各部门部长或指定专人负责;查阅、摘抄、复制相关密级文件、材料的人员要在有相应权限的负责人处登记备案;
3.4.1.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绝密和机密文件要做到“人走即收”,并明确借阅权限;
3.4.1.4公司各类办公室的涉密文档、资料由部长指定专人负责;
3.4.1.5 “绝密”级的编号的文件,需在公司董事长在场的情况下查阅、摘抄;“机密”级的编号,有公司总经理收回并定期检查;“秘密”级由各副总或指定专人登记限量下发并定期回收、检查;“内部”级的,由各部门负责禁止外传。
3.4.1.6研发部门的技术秘密由研发中心、工艺部、品质部和各技术部门负责;
3.4.1.7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的经营和交易秘密由其职能部门负责;
3.4.1.8公司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各类宣传材料和向各处发送的宣传品由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其指定专人统一核稿
认定,防止泄密;
3.4.1.9生产、技术部门的技术秘密由研发中心和公司负责生产各科室负责;
3.4.1.10产品技术文件的保密工作由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负责。
3.4.2对于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3.4.2.1上网计算机由综合管理部资讯室设置访问权限;
3.4.2.2在网上发布或者共享本规定第1条所列商业秘密信息,要由主管领导或者部长审批;
3.4.2.3在网上发布通知、通告、启示等公共信息,由部长(或主任)进行审批;
3.4.2.4公司内部微机原则上不配软驱和光驱。若工作需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配置,但要由资讯室配专人管理,并在资讯室备案;
3.4.2.5上网计算机在进行维修或更换硬件时,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允许,不得撕毁主机箱封条,私自拆装主机箱;
3.4.2.6向软驱或光驱复制信息需报部长批准,由专人核实内容后方可操作;
3.4.2.7综合管理部资讯室需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以保障公司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对于采用互联网络、或其它通信手段传输的本规定第1条所列公司商业秘密,要
采取输入密码等有保密措施的手段传输;
3.4.2.8笔记本电脑所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有该电脑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密与安全工作。
3.4.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或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3.4.3.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3.4.3.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并严格执行会议签到手续,到会者名单由法律部备案。必要时,会后当场收回会议文件;
3.4.3.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3.4.3.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范围。
3.4.4凡对公司以外的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应事先报总裁批准。
3.4.5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至少两人共同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4.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法律室,法律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4. 附则
4.1.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不为公
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本规定所称的泄密行为是指:
4.2.1使公司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4.2.2使公司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4.3保密工作应遵循既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又便于开展工作的方针。
4.4对泄漏公司秘密的部门领导,人员,根据所泄漏的机密程度及因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给予警告、开除等处分并有权要求赔偿;对保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改进秘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4.5本规定发布后,知识产权部法律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补充规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施行。
5.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部法律室负责解释、修订。
6.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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