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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规定.docx

1、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持竞争优势,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厂。 3. 内容 3.1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3.1.1交易经营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1.1与业务成交相关的要约、承诺类的来往信函电报、客户名单、邀请函等资料; 3.1.1.2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可行性报告; 3.1.1.3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1.1.4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1.1.5公司会议记录中的秘密事项; 3.1.1.6公司

2、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1.1.7公司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 3.1.1.8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 信息; 3.1.1.9其它与交易和经营相关、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1.2管理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2.1电脑管理程序、数据库; 3.1.2.2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办法、管理决窍或知识成果、软件; 3.1.2.3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 3.1.2.4公司各类统计报表; 3.1.2.5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内部文件和资料; 3.1.2.6法律事务中

3、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和仲裁、诉讼中的有关事项; 3.1.2.7审计事务中的有关的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 3.1.2.8其它与管理有关、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1.3技术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3.1开发中的产品、图纸、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技术、产品配方、化学公式、尚未申报专利的内部发明创造; 3.1.3.2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 3.1.3.3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制造技术、技术指标、技术文档、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 验数据、实验结果、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相关函电; 3.1.3.4其它与生产、开发技术相关,经公司确

4、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2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 不宜公开对外的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3.2.1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3.2.2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2.3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2.4 “内部”是不宜公开对外的,公开后会对公司的形象、权益和利益产生不利后果的公司一般文件、信息和材料。 3.3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对第3.1条所列的秘密事项,按第3.2条的要求确定密级,并明确标识密级。

5、 3.4保密措施 3.4.1对于密级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本着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3.4.1.1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携带、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 由各相关部门依据保密规定指定专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3.4.1.2绝密级的文件、资料非经董事长同意不得查阅、摘抄,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机密级文件、资料非经总经理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摘抄;秘密级文件、资料非经副总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内部文件、资料由各部门部长或指定专人负责;查阅、摘抄、复制相关密级文件、材料的人员要在有相应权限的负责人处登记备案;

6、 3.4.1.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绝密和机密文件要做到“人走即收”,并明确借阅权限; 3.4.1.4公司各类办公室的涉密文档、资料由部长指定专人负责; 3.4.1.5 “绝密”级的编号的文件,需在公司董事长在场的情况下查阅、摘抄;“机密”级的编号,有公司总经理收回并定期检查;“秘密”级由各副总或指定专人登记限量下发并定期回收、检查;“内部”级的,由各部门负责禁止外传。 3.4.1.6研发部门的技术秘密由研发中心、工艺部、品质部和各技术部门负责; 3.4.1.7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的经营和交易秘密由其职能部门负责; 3.4.1.8公司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各类宣传材料和向各处发送

7、的宣传品由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其指定专人统一核稿 认定,防止泄密; 3.4.1.9生产、技术部门的技术秘密由研发中心和公司负责生产各科室负责; 3.4.1.10产品技术文件的保密工作由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负责。 3.4.2对于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3.4.2.1上网计算机由综合管理部资讯室设置访问权限; 3.4.2.2在网上发布或者共享本规定第1条所列商业秘密信息,要由主管领导或者部长审批; 3.4.2.3在网上发布通知、通告、启示等公共信息,由部长(或主任)进行审批; 3.4.2.4公司内部微机原则上不配软驱和光驱。若工作需要,

8、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配置,但要由资讯室配专人管理,并在资讯室备案; 3.4.2.5上网计算机在进行维修或更换硬件时,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允许,不得撕毁主机箱封条,私自拆装主机箱; 3.4.2.6向软驱或光驱复制信息需报部长批准,由专人核实内容后方可操作; 3.4.2.7综合管理部资讯室需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以保障公司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对于采用互联网络、或其它通信手段传输的本规定第1条所列公司商业秘密,要 采取输入密码等有保密措施的手段传输; 3.4.2.8笔记本电脑所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有该电脑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密与安全工作。 3.4.3涉及公司商业

9、秘密内容的会议或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3.4.3.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3.4.3.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并严格执行会议签到手续,到会者名单由法律部备案。必要时,会后当场收回会议文件; 3.4.3.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3.4.3.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范围。 3.4.4凡对公司以外的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应事先报总裁批准。 3.4.5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至少两人共同执行,并采取

10、相应的保密措施。 3.4.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法律室,法律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4. 附则 4.1.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不为公 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本规定所称的泄密行为是指: 4.2.1使公司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4.2.2使公司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4.3保密工作应遵循既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又便于开展工作的方针。 4.4对泄漏公司秘密的部门领导,人员,根据所泄漏的机密程度及因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给予警告、开除等处分并有权要求赔偿;对保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改进秘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4.5本规定发布后,知识产权部法律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补充规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施行。 5.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部法律室负责解释、修订。 6.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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