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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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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科研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基础性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根据《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设立XX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简称院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院级科研项目,面向全院在岗科研人员,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单数年申报立项。 第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并根据每次的申报情况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进行立项。原则上,一般项目不低于当年总立项课题数的50%。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将优先考虑、重点倾斜院内中青年教师。 第二章院级科研项目申请 第五条申请院级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主持人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或博士、硕士学位,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 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完成良好。 (三)院级科研项目申请者可独立承担;亦可设项目组,项目组不得超过五人。 (四)已获得其他各类立项的项目,或相同内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五)同期只能申请一项项目。 (六)申报者须在项目申请书中写明立项承诺,每年度的最低承诺及考核标准由当年度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院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立项 申请者需填写《XX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申请书》,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上报科学研究处,由科学研究处组织评审,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下达。一个职称段,主持人原则上只能负责一次项目研究。 第七条管理 (一)院级科研项目管理由学院科学研究处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承诺。 (三)院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四)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科学研究处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者,在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院级科研项目。 (五)对于申请上一级项目课题,若已成为院级立项课题并同时满足上一级立项的项目,可由学院进行优先推荐。申请内容是否与院级已立项课题一致,由科学研究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八条年度检查与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每年按项目年度要认真填写《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报告表》,按项目年度交学院科学研究处。无故不按期上交报告表者,停止下一年经费使用。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暂停一切报销手续。 (二)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XX学院科研项目结题办法》做好结题工作。 (三)同时获得上一级立项课题,按科研管理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科学研究处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四章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教育事业经费中划出的科研经费。 (一)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提取劳务费和特支费。 (二)院级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作为科研发展滚动资金。 第十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单列科目进行管理。 (一)经费支持额度根据当年学院科研经费的下达文件确定。 (二)申报人必须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经费下达后,科学研究处统一立项编号。每一项目专用一经费本,由科学研究处和学院计划财务处盖章后发给项目负责人,科学研究处和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共同做好科研经费本的使用工作。 (三)经费本严格按照预算内容进行使用,经费使用一律记入经费使用本上,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 第^一条项目成果(专利)转让收入,按照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实施转化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科研项目的情况下,按学院财务制度和科研政策负责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 (一)为保证项目准时完成,学院科学研究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二)不按时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科研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院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一)科研业务费:用于科研项目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国内学术会议费;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经学院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等。 (二)实验材料费: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用于科研项目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费和安装费或实验室租用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四)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一)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停拨、缓拨其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限期内仍不改正,学院将中止该项目,同时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 未按项目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2. 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3. 未按时、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 4. 研究经费使用不当。 (二)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停拨其项目经费,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要求其返还全部项目经费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 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按期完成项目。 2. 侵犯学院经济、技术利益,造成学院经济和声誉损失。 3. 在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奖励 对完成的并通过评审验收的院级科研项目,按照XX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有关政策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XX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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