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仓库存货管理事务规范
第一条 目的
为求仓库存货及财产保管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以及库存数字的准确性并合理的降低库存成本,仓库管理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范围
〔一〕 原辅材料包括备品备件
〔二〕 产成品
〔三〕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 物品入库
1、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⑴ 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⑵ 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盘点实物数量;
⑶ 完成实物品质检查;
⑷ 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2、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3、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4、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
第四条 物品在库
1、对物品进行ABC分类,对不同类的物品进行分区存放并相应的设立废品、次品区。
2、建立物品存放站牌。站牌应包括本区所存放物品的基本信息已便实现目视化管理。
3、制定最高及最低库存量。严格控制库存量,既要满足日常生产必需求波动的必需要,又要合理降低存货占用流动资金量。
4、现场进行5S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
5、对采纳不同搬运工具的物品制定不同的堆码方式。
6、物品存放坚持合适的搬运活性。宜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 物品出库
依据发货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需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出库单以仓库为主体,分年度编写和顺序编号,并按以下程序运作:
⑴ 本单一式四份;
⑵ 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写“以下空白〞字样;
⑶ 发货并经盘点完毕,应写“存货已全部发出〞字样;
⑷ 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第六条 报告制度
每月向上级部门报告原料、成品进、出、库存状况,包括月度入库汇总表、月度出库汇总表、月度结存库存表,年度入库汇总表、年度出库汇总表。并于最低存量以下时及时将库存量通知生产部门、采购部及财务部,以便及时实施采购。
第六条 盘点制度
〔一〕对A、B、C三类物品采用不同的盘点制度。
1、关于A类物品执行部门主管问责制。实施重点性管理。A类物品应有专人负责。负责A类物品的仓管员下班前必需天天都要核对站牌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保证站牌与账面数据一致。每月月底要进行实物盘点,并与站牌,账面进行核对,保证站牌,账面,实物一致。盘点并核对完毕之后,相应的仓管员必需书写盘点报告,报告此次盘点的具体状况,假设出现站牌,账面,实物不一致,必需分析出现站牌,账面,实物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交部门主管及财务主管审批备案。
2、关于B类物品执行仓管员问责制。实施次重点性管理。负责B类物品的仓管员必需每月月底对物品经行盘点,并与站牌,账面进行核对,保证站牌,账面,实物一致。盘点并核对完毕之后,相应的仓管员必需书写盘点报告,报告此次盘点的具体状况,假设出现站牌,账面,实物不一致,必需分析出现站牌,账面,实物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交部门主管审批备案。
3、关于C类物品执行仓管员问责制。实施一般性管理。负责B类物品的仓管员必需每季度末对物品经行盘点,并与站牌,账面进行核对,保证站牌,账面,实物一致。盘点并核对完毕之后,相应的仓管员必需书写盘点报告,报告此次盘点的具体状况,假设出现站牌,账面,实物不一致,必需分析出现站牌,账面,实物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交部门主管审批备案。
4、年末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一起对公司存货进行全盘。
〔二〕检查
由财务部门照会其仓库主管后,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三〕特定的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使命
与年终盘点同。
第七条 仓储要求
库房设施必需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仓库物资必需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仓库保管员必需履行以下基本使命:
⑴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业务工作必需要进入仓库的有关人员,保管人员必需亲自陪同;
⑵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更新、补充消防物料;
⑶ 坚持库房清洁卫生,库容整齐、美观;
⑷ 注意门锁安全,贵重物品应设内库存放;
⑸ 常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处理。
第八条 账载错误处理
〔一〕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状况严重者,应层呈财务主管议处。
〔二〕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财务主管议处。
第九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以下状况者,应送财务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作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通过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
5 / 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