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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出勤作息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68097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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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出勤作息管理制度 一、工作日出勤时间 1.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日为休息日,周日无法安排休息的,安排调休。集团下属部门及各分公司休息时间与之冲突的,以所在分公司或部门管理制度为准,但应保证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日(不含节假日)。 2. 每天工作8小时,08:-12: , 14: -18:, 工作用餐时间不计入出勤时间. 二、考勤打卡规定 1. 考勤方式:公司采取借助网络工具“钉钉"进行打卡,如钉钉不能正常打卡,必须进行指纹打卡. 2. 全体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上班早8: 前打卡,下班晚18: -18:30之间打卡,每日共需打卡2次。 3. 员工漏打卡(查实非缺勤),应在未打卡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卡,否则申请无效. 4. 如员工出差或外出办事未打卡,在出差或办事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卡,否则申请无效。 5.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三倍予以处罚。 6. 每月漏打卡有次数限定,漏打卡超出规定次数的给予相应处罚。 月漏打卡处罚标准如下(经查实非工作原因): 上班或下班时间未打卡 上、下班均未打卡 次数 3次内(含) 第4次起 (每多一次) 1次 处罚情况 可申请补卡 按迟到5分钟 计算 罚款10元 三、迟到、早退、脱岗罚扣说明及标准 迟到是指在规定时间未到达上班地点的情况;早退是指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提前离岗的情况;脱岗是指上班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 1. 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每分钟扣罚4元。 2. 迟到/早退/脱岗11 30分钟的扣罚50元。 3. 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扣罚当日工资。 4. 迟到/早退/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处理。 5. 迟到/早退/脱岗累计满3次及以上,从第3次开始,每次加罚1元。 6. 迟到/早退/脱岗累计在15次以上,给予辞退。 7. 迟到/早退/脱岗的罚款在当月工资里扣减。 8. 若与上述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有冲突的,与所在分公司或部门管理规定为准(以上扣罚标准为扣罚底线,分公司或部门扣罚力度只能加不能减)。 四、旷工扣罚说明及标准 1. 旷工1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扣罚当日工资. 2. 旷工半天扣罚两日工资。 3. 旷工1天扣罚三日工资。 4. 每月累计旷工达两日者,扣罚半月工资. 9.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满3次及以上(三项累加),从第3次开始,每次加罚 1 元。 5. 一年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在20次以上(三项累加),予以降职或辞退. 6. 旷工的相关罚款在当月工资里扣减. 7. 若与上述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有冲突的,以所在分公司或部门管理规定为准(以上扣罚标准为扣罚底线,分公司或部门扣罚力度只能加不能减)。 五、集体活动考勤规定 1. 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参加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召集人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50元/次的标准给予处罚,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1天处理。 2. 如公司组织外出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规定地点者,视为自动放弃活动权利;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1天处理。 六、评优规定 员工当月违反考勤规定(迟到、早退、旷工、脱岗)超过两次者取消当月评优资格,累计达到五次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七、加班管理规定 1. 公司不鼓励加班。员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如逢周末、节假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团建、体检等活动,不列入加班范畴。 2. 因工作失误或工作效率低导致工作时间延长的,不列入加班范畴。 3. 集团分部负责人及子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不计加班工资,适当安排补休。 4. 实行计时、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员工已经以计件、计时、提成工资方式支付,不再计算加班津贴. 5. 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视为加班,否则不计加班工资。 6. 加班津贴按照各公司或部门具体管理规定计发。 7. 凡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公休日,原则上均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无法安排调休的,给予发放加班津贴。 8. 若与上述规定的内容有冲突的,需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核批备案,各分公司或部门方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请销假管理规定 1. 员工请假必须在请假日期前一天提出,不得临时请假或事后补请,若遇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应在事前电话请假并获得相关领导同意,假期结束到岗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均按旷工论处. 2. 员工请假应在钉钉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或填写《请假单》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 3. 部门经理/主管批假权限为2天(含),申请假期超过2天,部门经理/主管核准后,需报所在单位最高负责人批准。 4. 集团分部负责人、集团副总、集团总监级、分公司总经理、董事办成员请假须由董事长批准。 5. 所有员工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 (不含)天,每季度不超过5天,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日工资1.5倍计扣。 6. 若请假员工假期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且未能正常到岗上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7. 单次请假低于2小时的不计为请假,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者按实际请假时间扣除薪资。 8. 员工满勤、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均计入绩效考核及个人及部门评优考核。 9. 所有人员休假前应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安排,并由上级领导安排假期间的职务代理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病假管理规定 1. 员工因疾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需第一时间通知直属领导。 2. 员工必须填写《病假单》进行审批,凭有关证明资料报相应人事部审核批准,准假天数以人事部核定为准. 3. 病假为无薪假,病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 病假超过2个月的情况,公司按照停薪留职或待岗处理,待岗的待回到公司后视具体情况可调整工作岗位。 九、事假规定 1. 员工因故需要请事假,事假必须提前通知直属领导,并在钉钉上请假或填写《请假单》由相应领导审核签字后,交人事部备案,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计算。会议、团建等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2. 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3.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在一日内委托他人或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直属领导代为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事假申请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4. 事假是无薪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十、婚假规定 1. 凡在职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2.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4. 婚假应提前一周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 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入婚假,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不得分休。 十一、丧假规定 1.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于员工三天的丧假. 2. 职工其他旁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天丧假. 3.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给予三天的丧假. 4. 丧假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相应天数的路程假. 5.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二、产假规定 1. 该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 2. 女员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一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享受产假158天,男员工给予护理陪产假15天。 4. 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不会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 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入产假,产假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8. 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职工,按照蒙自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发放15元阴生活补贴。 9. 男员工陪产假期间工资按照蒙自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发放15元阴生活补贴。 10. 男员工护理陪产假期间,按照蒙自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发放15元阴生活补贴,超出15天的视为事假。 11. 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的生活补贴在回岗后一次性发放;员工在产假回岗后若工作不满6个月(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退回产假期间生活补贴总额的50%。 12. 员工在产假后不按时回岗或者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予发放产假期间生活补贴。 13.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申请休产假或者结束产假;提前结束产假的员工在回岗后按实际工资标准发放,不再另行发放15元的生活补贴. 14. 产假、护理假应提前一个星期提交本人的结婚证、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并在请假单据上注明具体预产期日期。 15. 员工产假期间视为待岗,回岗后均需通过试用考核后进行正式定岗。如不能适应相应工作岗位,公司可以根据双方意愿解除劳动关系。 十三、年假规定 1. 每年春节前后,公司统一安排年假,年假期间仍需工作的,员工休假应当根据情况选择对工作影响最小的时机申请,并根据请假的程序获得批准。 2. 员工累计工作(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 年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4. 年假属于带薪休假,工资照发。 十四、工伤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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