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区河湖管理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河湖管理巡查工作,巩固河湖“两违三乱清四乱”专项整治成果,预防和及时发现、处理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河湖正常水事秩序,保护河湖水利工程功能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XX省河道管理条例及XX市河湖管理巡查工作指导意见XX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水利局负责境内水利部门河湖管理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河湖管理巡查任务包括河湖水利工程巡查和水行政执法巡查,范围主要是列入XX市重点骨干河道和湖泊名录的河湖以及其他区管骨干河道。第三条区各水管单位(水政监察中队)是河
2、湖管理巡查的责任主体(省、市直管河段和水利工程除外)。其中: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由区河道湖泊管理所(水政监察中队)负责管理巡查;其他骨干河道分别由渠南、渠北、运西水利管理所(水政监察中队)负责管理巡查;茭陵抽水站、楚州泵站、清安河泵站、二堡船闸、运东水电站等区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巡查。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建立河湖巡查组织体系,制定具体年度巡查计划,逐河湖(渠)明确巡查责任人,确保河湖管理巡查工作有效开展。第四条管理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方式原则采用沿河湖岸线巡查,重点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应同时开展水上巡查,提倡使用无人机,建立河湖监控系统等现代化、信息化巡查手段。(一
3、日常巡查。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其中涉及涉河建设项目的河段和险工段要结合实际提高巡查频次。其他河道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二)专项巡查。每年汛前、汛后、暴雨后,以及如遇台风、地震、洪水、水位骤变等影响河湖的特殊情况,应当对河湖水利工程完好情况、可能出现的河湖水利工程水毁情况开展专项巡查。第五条管理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垃圾、渣土、废弃物堆积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种植、葬坟、取土、放牧等现象;河湖水域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二)河湖堤防、护坡、护岸是否出现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等现象;是否存在白蚁等害堤动物活动迹象;巡查步道、防
4、汛道路有无损坏情况;穿堤水工建筑物,管理界桩,警示标志、标牌等设施是否完好;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管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是否存在影响河道功能发挥的现象。(三)是否存在向河湖内排污现象,河湖水域是否存在受污染现象;是否存在围河(湖)造地、非法圈坪和违规设置捕鱼设施,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输水的的林木及高杆植物现象;是否存在破坏河湖资源,影响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四)是否存在侵占、毁坏涵闸、泵站、堤防、护岸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水文、观测等设施的行为。(五)经许可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按许可要求实施;是否存在未经水行政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行为。
5、六)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第六条各管理单位管理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内容组织巡查,巡查工作开展必须2人以上,由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和水政监察员组成。管理巡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参照水利部2019年12月发布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分类标准,可分为一般、较严重、重大三级。第七条管理巡查期间,巡查人员应携带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证件,原则应统一着装。对巡查现场发现的涉水违法行为,应主动出示证件,及时制止,并使用专用巡查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地理位置从标,现场照片,违法当事人信息、相关文字说明等内容,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如无专用巡查设备的,4应采用相机、手机等设备对违法现
6、场进行拍摄记录。经现场制止或协调处理未能得到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区水政监察大队和区水利局相关业务科室。第八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各管理巡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巡查情况汇总形成巡查月报上报水政监察大队,并抄送区水利局工管科。巡查月报内容包括本月巡查范围、巡查方式、巡查次数、相关涉河建设项目情况、巡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相关建议等。第九条区水利局相关业务科室和水政监察大队根据管理单位上报的巡查月报,及时对相关违法问题(如有)进行核查,梳理相关情况,判定问题严重程度,报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会商拟定处置方案。河湖管理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原则上由区水政监
7、察大队或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处置,问题较重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移交区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市重点骨干河道和湖泊名录河道问题同时上报市水利局生态河湖处和市水政监察支队。第十条处置方案经决定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区水政监察大队按水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置。市重点骨干河道和湖泊名录河道问题报告市水政监察支队组织推进查处。(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对河湖行洪、排涝或汛期应急的影响并进行处置。市重点骨干河道和湖泊名录河道问题报告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分析研判和处置。(三)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交办相关责任部门或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及时处理。重要问题报告相应河湖长督促推进。第十
8、一条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行为,管理巡查人员应在现场巡查发现的第一时间报所属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单位(水政监察中队)在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同时于24小时内报告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及区水政监察大队。第十二条各水管单位(水政监察中队)应当落实管理巡查必要的交通和相机、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保障,建立管理台帐,加强对河湖巡查表和巡查月报的档案管理,分年度汇编成册,年度管理巡查总结每年年底前书面报区水利局工管科和水政监察大队。第十三条区水利局工管科等业务科室和水政监察大队应组织对各水管单位河道管理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要问题涉及河段应适时加大检
9、查频次。加强与区河湖长制办公室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巡查机制,适时开展河湖联合检查,次数原则每半年不少于1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检查所需车辆由区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申请或水政监察大队自有公务用车保障。第十四条对在河湖管理巡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一)对水事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二)对巡查工作不作为或者对水事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上级有关部门现场检查要求未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水利局和水政监察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