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病案借阅归还管理制度
1. 病案室严格执行院内病案借阅制度,未经病案室许可不得从病案室拿走病案。医务人员填写未完成的病案记录,均需在病案室进行,无特殊情况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
2.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本院医师经医务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案。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借病历,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3. 新出院或死亡病人的病案需经病案室整理装订后,方可借用。
4. 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借阅人在1周内归还病案,特殊情况如可延长至1个月。
5. 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的病案,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
6. 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经医务部批准后,可摘录病史。
7. 库房架上病案借出时,病案室受理人应将“病案示踪
卡”插入病案取出处。归还病案时病案室人员应按上述要求
认真检查病案,确保无误后归档。借阅归还应及时登记签名。
8. 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
9. 对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研究处理措施,提交院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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